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方法之浸水試驗:
1、目的:
本試驗適用于防水并在運輸或使用期間可能遭受浸水的電工電子產品。有關規范應詳細說明電工電子產品在條件試驗期間是否必須正常運行或僅需承受浸水條件而保持完好。在任何情況下有關規范都應規定允許的性能容差。通常情況下,應使用清潔的自來水,如果用海水進行試驗,則應在有關規范中說明,并同時說明所用海水的特性。
有關規范可要求對電阻率和pH值進行測量。
1.1 概述
試驗方法:浸水試驗包括兩種試驗方法。
方法 1:水箱法和方法 2:加壓水箱法,適用于在運輸或使用中可能遭受浸水的電工電子產品。
1.2 試驗設備的實例
1.2.1 方法1:水箱法
要求的試驗設備應包括一個貯水容器,該貯水容器中的水應能達到在試件最高點上方 1m(或其他要求的深度)的覆蓋深度并將試件保持在這個深度。
在水中可加入水溶性的染料如熒光素,這有助于確定水泄漏的部位和對泄漏的分析,應遵照制造廠商的指示。
1.2.2 方法 2:加壓水箱法
要求的試驗設備是一個正壓力容器,它包括一個能固定試件并將其覆蓋在水中的水箱。
在水中可加入水溶性染料如熒光索,有助于確定水泄漏的部位和對泄漏的分析,應遵照制造廠商的指示。
1.3 試驗設備的校驗
試驗方法 1 試驗設備的校驗可通過測量浸水的深度來進行,試驗方法 2 試驗設備的校驗可通過測量水壓來進行。如果有關規范有要求,應測量電阻率和pH值。
2、試驗方法 1:水箱法
2.1一般說明
試件浸入到規定深度的水箱中承受規定的壓力,條件試驗后應檢查水進入的情況并檢測性能的可能變化。
2.2嚴酷等級
由浸水深度和持續時間表示的嚴酷等級應在有關規范中規定,其值應從以下給出的數值中選取:
——浸水深度,m
0.15,0.4,1,2,5
浸水深度指從水面至試件最高點的距離。
注:在 GB 4208 中的 IP 代碼對浸水深度有不同的定義。
——持續時間,h
0.5,2,24
2.3 預處理
如有關規范中有規定,則應對試件和密封進行預處理。
2.4 初始檢測
應按有關規范規定對試件進行外觀檢查、尺寸檢查和功能檢測。可能影響試驗結果的試件的所有性能,例如表面處理、外殼、費或密封都應檢查以保證符合有關規范的規定。
2.5 條件試驗
試件應固定在按有關規范中規定的位置上,并應完全浸入到水箱中,為了便于發現泄漏,在水中可加入水溶性染料,如熒光素。
試件應按有關規范的規定承受從 2.2 中選取的浸水深度和持續時間。
初始水溫應在試件溫度和低于其 5K 之間,水溫不應超過 35℃。
有關規范應說明試件在試驗期間是否工作和是否應進行中間檢測。
試件在通電情況下試驗時應采取適當的安全預防措施。
2.6 恢復
除非在有關規范中另有規定外,應對試件采用擦拭或在室溫下采用低速強制氣流徹底地進行干燥處理。
2.7 最后檢測
應檢查試件進水的情況,并按有關規范的規定進行外觀檢查、尺寸檢查和功能檢測。
如果可能測定進水應,并記錄。
2.8 引用本部分時應規定的細則
有關規范中包含本試驗時,應就其應用規定以下細則,并按以下所列條款的要求提供資料,特別應注意帶有星號(*)標記的項目,因為這些資料始終是需要的。
條款號
a)如規定采用海水時,應說明海水的成分 | 1 |
b)水(試驗設備)的電阻率和pH值 | 1 1.1 |
c)嚴酷等級* | 2.2 |
d)預處理 | 2.3 |
e)初始檢測* | 2.4 |
f)試件的安裝* | 2.5 |
g)試驗期間試件的安裝狀態* | 2.5 |
h)中間檢測 | 2.5 |
i)恢復 | 2.6 |
j)最后檢瀏* | 2.7 |
3、試驗方法 2:加壓水箱法
3.1 試驗的一般說明
試件應完全浸入到加壓水箱中承受規定的壓力。試驗后,試件應檢查水進入的情況及其性能的可能變化。
3.2 嚴酷等級
由水箱壓力和持續時間表示的嚴酷等級應在有關規范中規定,其值應從以下給出的數值中選取。
——壓力,kPa(等效浸水深度,m)
20(2),50(5),100(10),200(20),500(50),1000(100),2000(200),5000(500),10000(1000)
——持續時間,h
2,24,168
3.3 預處理
如有關規范中有規定,則應對試件和密封進行預處理。
3.4 初始檢測
應按有關規范規定對試件進行外觀檢查、尺寸檢查和功能檢測.可能影響試驗結果的試件的所有性能,例如表面處理、外殼、蓋或密封都應檢查以保證符合有關規范的規定。
3.5 條件試驗
試件應放置在有關規范規定的位置上,并應完全地浸入到加壓水箱中。為了便于發現泄漏,可在水中加入水溶性的染料,如熒光素。
試件應按有關規范的規定承受從 3.2 中選取的壓力值和持續時間。
試驗期間,水與試驗情況下試件的溫差不應超過5K。水溫不應超過35℃。
有關規范應說明在試驗期間試件是否應當工作和是否應進行中間檢測。
試件在通電情況下試驗時,應采取適當的安全預防措施。
3.6 恢復
除非在有關規范中另有規定外,應對試件采用擦拭和在室溫下采用低速強制氣流徹底地進行干燥處理。
3.7 最后檢測
應檢查試件進水的情況,并按有關規范的規定進行外觀檢查、尺寸檢查和功能檢測。宜測定進水量,并記錄。
3.8 應用本部分時應規定的細則
有關規范中包含本試驗時,應就其應用規定以下細則,并按以下所列條款的要求提供資料,特別應注意帶有星號。)標記的項目,因為這些資料始終是需要的。
條款號
a)如規定采用海水時,應說明海水的成分 | 1 |
b)水(試驗設備)的電阻率和pH值 | 1 1.1 |
c)嚴酷等級* | 3.2 |
d)預處理 | 3.3 |
e)初始檢測* | 3.4 |
f)試件的安裝* | 3.5 |
g)試驗期間試件的安裝狀態* | 3.5 |
h)中間檢測 | 3.5 |
i)恢復 | 3.6 |
j)最后檢瀏*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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