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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之檢驗項目與方法

            2023-01-04 0 編輯:億威仕 | 試驗機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之檢驗項目與方法:

            第二十一條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項目,以宏觀檢驗、壁厚測定、表面缺陷檢測、安全附件檢驗為主,必要時增加埋藏缺陷檢測、材料分析、密封緊固件檢驗、強度校核、耐壓試驗、泄漏試驗等項目。設計文件對壓力容器定期檢驗項目、方法和要求有專門規定的,還應當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 條宏觀檢驗主要是采用目視方法(必要時利用內窺鏡、放大鏡或者其他輔助儀器設備、測量工具)檢驗壓力容器本體結構、幾何尺寸、表而情況(如裂紋、腐蝕、泄漏、變形),以及焊縫、隔熱層、襯里

            等。宏觀檢驗除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的特殊要求外,一般包括以下內容(注 3):

            (一)結構檢驗,包括封頭型式、封頭與筒體的連接,開孔位置及補強,縱(環)焊縫的布置及型式,支承或者支座的型式與布置,排放(疏水、排污)裝置的設置等;

            (二)幾何尺寸檢驗,包括筒體同一斷商上最大內徑與最小內徑之差,縱(環)焊縫對口錯邊盤、棱角度、咬邊、焊縫余高等;

            (三)殼體外觀檢驗,包括銘牌和標志,容器內外表面的腐蝕,主要受壓元件及其焊縫裂紋、泄漏、鼓包、變形、機械接觸損傷、過熱,工卡具焊跡、電弧灼傷,法蘭、密封面及其緊固螺栓,支承、支座或者基礎的下沉、傾斜、開裂,地腳螺栓,自立容器和球形容器支柱的鉛垂度,多支座臥式容器的支座膨脹孔,排放(疏水、排污)裝置和泄漏信號指示孔的堵塞、腐蝕、沉積物等情況。結構和幾何尺寸等檢驗項目應當在首次全部檢驗時進行,以后定期檢驗僅對承受疲勞載荷的壓力容器進行,并且重點是檢驗有問題部位的新生缺陷。

            注 3:本規則對壓力容器提出的檢驗、檢查如果未明確說明方法,一般為宏觀檢驗。

            第二十三條 隔熱層、襯里和堆焊層檢驗,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隔熱層的破損、脫落、潮濕,有隔熱底下容器殼體腐蝕傾向或者產生裂紋可能性的應當拆除隔熱層進一步檢驗;

            (二)襯里層的破損、腐蝕、裂紋、脫落,查看檢查孔是否有介質流出;發現襯里層穿透性缺陷或者有可能引起容器本體腐蝕的缺陷時,應當局部或者全部拆除襯里,查明本體的腐蝕狀況和其他缺陷;

            (三)堆焊層的裂紋、剝離和脫落。

            第二十四條 真空絕熱壓力容器除進行外部宏觀檢驗外,還應當進行以下補充檢驗:

            (一)夾層上裝有真空測試裝置的,檢驗夾層的真空度;

            (二)夾層上來裝真空測試裝置的,必要時進行壓力容器日蒸發率測量。

            第二十五條 壁厚測定,一般采用超聲測厚方法。測定位置應當有代表性,有足夠的測點數。測定后標圖記錄,對異常測厚點做詳細標記。厚度測點,一般選擇以下位置.

            (一)液位經常波動的部位;

            (二)物料進口、流動轉向、截面突變等易受腐蝕、沖蝕的部位;

            (三)制造成型時壁厚減薄部位和使用中易產生變形及磨損的部位;

            (四)接管部位;

            (五)宏觀檢驗時發現的可疑部位。

            壁厚測定時,如果發現母材存在分層缺陷,應當增加測點或者采用超聲檢測,查明分層分布情況以及與母材表面的傾斜度,同時作圖記錄。

            第二十六條 表面缺陷檢測,應當采用 JB/T 4730 中的磁粉檢測、滲透檢測方法。

            鐵磁性材料制壓力容器的表面檢測應當優先采用磁粉檢測。表面缺陷檢測的要求如下:

            (一)碳鋼低合金鋼制低溫壓力容器、存在環境開裂傾向或者產生機械損傷現象的壓力容器、有再熱翻紋傾向的壓力容器、Cr-Mo鋼制壓力容器、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鋼制壓力容器、按照疲勞分析設計的壓力容器、首次定期檢驗的設計壓力大子或者等于1.6MPa(表壓,以下沒有注明的均同)的第III類壓力容器,檢測長度不少于對接焊長度的20%;

            (二)應力集中部位、變形部位、宏觀檢驗發現裂紋的部位,奧氏體不銹鋼堆焊層,異種鋼焊接接頭、T型接頭、接管角接接頭、其他有懷疑的焊接接頭,補焊區、工卡具焊跡、電弧損傷處和易產生裂紋部位應當重點檢驗;對焊接裂紋敏感的材料,注意檢驗可能出現的延遲裂紋:

            (三)檢測中發現裂紋,檢驗人員應當擴大表面無損檢測的比例或者區域,以便發現可能存在的其他缺陷;

            (四)如果無法在內表面進行檢測,可以在外袋前采用其他方法對內表面進行檢測。

            第二十七條 埋藏缺陷檢測,應當采用 JB/T 4730 中的射線檢測或者超聲檢測等方法。超聲檢測包括衍射時差法超聲檢測(TOFD)、可記錄的脈沖反射法超聲檢測和不可記錄的脈沖反射法超聲檢測。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進行射線檢測或者超聲檢測抽查,必要時相互復驗;抽查比例或者是否采用其他檢測方法復驗,自檢驗人員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必要時,可以用聲發射判斷缺陷的活動性:

            (一)使用過程中補焊過的部位;

            (二)檢驗時發現焊縫表面裂紋,認為需要進行焊縫埋藏缺陷檢測的部位;

            (三)錯邊量和棱角度超過相應制造標準要求的焊縫部位;

            (四)使用中出現焊接接頭泄漏的部位及其兩端延長部位;

            (五)承受交變載荷壓力容器的焊接接頭和其他應力集中部位;

            (六)使用單位要求或者檢驗人員認為有必要的部位。

            已進行過埋藏缺陷檢測的,使用過程中如果無異常情況,可以不再進行檢測。

            第二十八條 材料分析根據具體情況,可以采用化學分析或者光譜分析、硬度檢測、金相分析等方法。

            材料分析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一)材質不明的,一般需要查明主要受壓元件的材料科類和牌號;

            對于第III類壓力容器、移動式壓力容器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壓力容器(注 4),必須查明材質:

            (二)有材質劣化傾向的壓力容器,應當進行硬度檢測,必要時進行金相分析;

            (三)有焊縫硬度主要求的壓力容器,應當進行硬度檢測。

            對于已經進行前款第(一)項檢驗,并且已作出明確處理的,不需要再重復檢驗該項。

            注 4:有特殊要求的壓力容器,主要是指承受疲勞載荷的底力容器,采用應力分析設計的壓力容器,盛裝極度、高度危害介質的壓力容器,盛裝易爆介質的壓力容器、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鋼制壓力容器等。

            第二十九條 無法進行內部檢驗的壓力容器,應當采用可靠的檢測技術(例如內窺饒、聲發射、超聲檢測等)從外部檢測內部缺陷。

            第三十條 M36 以上(含 M36)的設備主螺柱在逐個清洗后,檢驗其損傷和裂紋情況,必要時進行無損檢測。重點檢驗螺紋及過渡部位有無環向裂紋。

            第三十一條 對腐蝕(及腐蝕)深度超過腐蝕裕量、名義厚度不明、結構不合理(并且己經發現嚴重缺陷),或者檢驗人員對強度有懷疑的壓力容器,應當進行強度校核。強度校核由檢驗機構或者委托有資質的壓力容器設計單位進行。強度校核的有關原則如下:

            (一)原設計已明確所用強度設計標準的,可以按照該標準進行強度校核;

            (二)原設計沒有注明所依據的強度設計標準或者無強度計算的,原則上可以根據用途(例如石油、化工、冶金、輕工、制冷等)或者結構劇式(例如球罐、廢熱鍋爐、搪玻璃設備、換熱器、高壓容器等),按照當時的有關標準進行強度校核;

            (三)進口或者按照境外規施設計的,原則上仍然按照原設計規范進行強度校核:如果設計規范不明,可以參照境內相應的規范;

            (四)材料牌號不明并且無特殊要求的壓力容器,按照同類材料的最低強度值進行強度校核;

            (五)焊接接頭系數根據焊接接頭的實際結構型式和檢驗結果,參照原設計規定選取;

            (六)剩余壁厚按照實測最小值減去至下次按驗日期的腐蝕量,作為強度校核的壁厚;

            (七)校核用壓力應當不小于壓力容器允許(監控)使用壓力;

            (八)強度校核時的壁溫取設計溫度或者操作溫度,低溫壓力容器取常溫;

            (九)殼體直徑按照實測最大值選取;

            (十)塔、球罐等設備進行強度校核時,還應當考慮風載筒、地震載荷等附加載荷。

            對不能以常規方法進行強度校核的,可以采用應力分析或者實驗應力測試等方法校核。

            第三十二條 安金附件檢驗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安全閥,檢驗是符在校驗有效期內:

            (二)爆破片裝置,檢驗是否按期更換;

            (三)壓力表,檢驗是否在檢定有效期內〈適用于有檢定要求的壓力表)。

            第三十三條 定期檢驗過程巾,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機構對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有懷疑時,應當進行耐壓試驗。耐壓試驗的試驗參數[試驗壓力、溫度等以本次定期檢驗確定的允許(監控)使用參數為基礎計算]、準備工作、安全防護、試驗介質、試驗過程、合格要求等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耐壓試驗由使用單位負責實施,檢驗機構負責檢驗。

            第三十四條 對于介質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或者設計上不允許有微量泄露的壓力容器,應當進行泄漏試驗。泄漏試驗包括氣密性試驗和氨、鹵素、氦檢漏試驗。試驗方法的選擇,按照壓力容器設計圖樣的要求執行。

            泄漏試驗由使用單位負責實施,檢驗機構負責檢驗。泄漏試驗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一)氣密性試驗,氣密性試驗壓力為本次定期檢驗確定的允許(監控)使用壓力,其準備工作、安全防護、試驗溫度、試驗介質、試驗過程、合格要求等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如果本次定期檢驗需要進行氣壓試驗,則氣密性試驗可以和氣壓試驗合并進行;對大型成套裝置中的壓力容器,可以用系統密封試驗代替氣密性試驗;

            (二)氨、鹵素、氦檢漏試驗,按照設圖樣或者相應試驗標準的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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