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熱交換器(以下簡稱熱交換器,包括船用冷卻器、冷凝器、加熱器和蒸發器等)是一種設計壓力不大于 2.5MPa,應用介質為溫度不超過 350℃ 的滑油、燃油、液壓油、導熱油、海水、淡水、蒸汽、空氣、氨、溴化鋰、R22 和 R134a(或其他制冷劑)等的熱交換器。下面我們來學習關于該型熱交換器的檢驗規則。
1、檢驗分類
熱交換器的檢驗分為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
2、型式檢驗
2.1 熱交換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試制、定型或鑒定;
b)轉廠生產的首制產品;
c)產品材料、結構、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
d)主管檢驗機構有要求。
2.2 熱交換器型式檢驗的項目和順序按表 1 的規定。
表 1 熱交換器檢驗項目和順序
| 序號 | 檢驗項目 | 型式檢驗 | 出廠檢驗 |
| 1 | 材料 | ● | ● |
| 2 | 外觀 | ● | ● |
| 3 | 尺寸 | ● | ● |
| 4 | 通球 | ● | ● |
| 5 | 翅片管 | ● | ● |
| 6 | 板式冷卻器波紋板 | ● | ● |
| 7 | 板式冷卻器的組裝、液壓 | ● | ● |
| 8 | 焊接 | ● | ● |
| 9 | 熱處理 | ● | ● |
| 10 | 強度和密封性 | ● | ● |
| 11 | 制冷系統熱交換器的氣密性 | ● | ● |
| 12 | 換熱面積 | ● | - |
| 13 | 總傳熱系數和壓力損失 | ● | - |
注:● 必檢項目;- 不檢項目。 | |||
2.3 熱交換器型式檢驗的樣品數量為一臺。
2.4 熱交換器所有樣品全部檢驗項目符合要求,則判為型式檢驗合格。若有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允許在采取糾正措施后進行復驗。若復驗符合要求,則仍判熱交換器型式檢驗合格;若復驗時仍有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則判熱交換器型式檢驗不合格。
3、出廠檢驗
3.1 每臺熱交換器均應進行出廠檢驗。
3.2 熱交換器出廠檢驗的項目和順序按表 1 的規定。
3.3 全部檢驗項目符合要求的熱交換器,判為出廠檢驗合格。若有任一項不符合要求,允許在采取糾正措施后進行復驗。若復驗符合要求,則仍判該熱交換器出廠檢驗合格;若復驗時仍有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則判該熱交換器出廠檢驗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