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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船用熱交換器的檢驗規則

            2022-11-11 0 編輯:億威仕 | 試驗機

            船用熱交換器(以下簡稱熱交換器,包括船用冷卻器、冷凝器、加熱器和蒸發器等)是一種設計壓力不大于 2.5MPa,應用介質為溫度不超過 350℃ 的滑油、燃油、液壓油、導熱油、海水、淡水、蒸汽、空氣、氨、溴化鋰、R22 和 R134a(或其他制冷劑)等的熱交換器。下面我們來學習關于該型熱交換器的檢驗規則。

            1、檢驗分類

            熱交換器的檢驗分為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

            2、型式檢驗

            2.1 熱交換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試制、定型或鑒定;

            b)轉廠生產的首制產品;

            c)產品材料、結構、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

            d)主管檢驗機構有要求。

            2.2 熱交換器型式檢驗的項目和順序按表 1 的規定。

            表 1 熱交換器檢驗項目和順序

            序號檢驗項目型式檢驗出廠檢驗
            1材料
            2外觀
            3尺寸
            4通球
            5翅片管
            6板式冷卻器波紋板
            7板式冷卻器的組裝、液壓
            8焊接
            9
            熱處理
            10強度和密封性
            11制冷系統熱交換器的氣密性
            12換熱面積-
            13總傳熱系數和壓力損失-

            注:● 必檢項目;- 不檢項目。

            2.3 熱交換器型式檢驗的樣品數量為一臺。

            2.4 熱交換器所有樣品全部檢驗項目符合要求,則判為型式檢驗合格。若有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允許在采取糾正措施后進行復驗。若復驗符合要求,則仍判熱交換器型式檢驗合格;若復驗時仍有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則判熱交換器型式檢驗不合格。

            3、出廠檢驗

            3.1 每臺熱交換器均應進行出廠檢驗。

            3.2 熱交換器出廠檢驗的項目和順序按表 1 的規定。

            3.3 全部檢驗項目符合要求的熱交換器,判為出廠檢驗合格。若有任一項不符合要求,允許在采取糾正措施后進行復驗。若復驗符合要求,則仍判該熱交換器出廠檢驗合格;若復驗時仍有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則判該熱交換器出廠檢驗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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