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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移動式加氫設施的安全技術要求10點

            2022-11-10 0 編輯:億威仕 | 試驗機

            移動式加氫設施(mobile hydrogen refueling facility)是一種可移動的、可為氫燃料電池汽車或氫內燃機汽車或氫氣天然氣混合燃料汽車或應用于氫燃料電池備用電源的儲氫瓶充裝氫燃料的專門設施。包括加氫車和移動撬裝式加氫裝置等。

            下面來給大家分享關于移動式加氫設施的 10 點安全技術要求的內容。

            1、基本要求

            1.1 移動式加氫設施應根據儲氫總容量確定與相關建筑物、構筑物的防火間距,并應符合 GB 50516 的有關規定。

            1.2 加氫車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 QC/T 816 的有關規定,且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2、作業區域要求

            2.1 移動式加氫設施應在指定專用的地點放置、安裝和運行,應用明顯標識劃分作業區域范圍,作業區域出入通道應設置警示路錐和警戒隔離帶指示加注車輛、人員的運行方向。作業區域不得設置在室內。

            2.2 作業區域應符合 GB 50516 中關于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的相關規定,并應出入、裝運方便,充分考慮待加注車輛的行車間距和轉彎半徑。

            2.3 加氫車宜配備鋼質固定支腿并有效使用,確保車體穩固停放。

            2.4 移動撬裝式加氫裝置應設置有效固定裝置定位在停放處。

            2.5 移動式加氫設施作業區域內有爆炸危險區域的等級定義應符合 GB 50058 的有關規定。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以設施主體本身為 1 區,以設施主體的外輪廓線為界面,半徑為 5m 的地面區域、頂部空間區域為 2 區。

            2.6 作業區域應設置防雷設施,并應符合 GB 50057 和 GB 50516 的有關規定。

            2.7 移動撬裝式加氫裝置采用氫氣長管拖車為氫源時,兩者之間的安全作業間距應不小于 6m。移動撬裝式加氫裝置的各設備之間應保留檢修通道或間距。

            2.8 移動撬裝式加氫裝置周邊應設置安全防護欄或防撞柱。

            2.9 作業區域內嚴禁煙火,并應在明顯位置標示有"嚴禁煙火"字樣等安全警示標志或標牌,加氫車的標志設置應符合 QC/T 816 的有關規定。

            2.10 作業區域內宜配備必要的照明設施,便于夜間或需要時的加注和檢查操作。安裝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的照明設施應符合 GB 50058 的有關規定。

            2.11 作業區域進口處和加注裝置處應設置靜電釋放柱。

            2.12 作業區域內應設置有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應采用各種接地要求的最小值,并不應大于 10Ω。

            3、消防安全

            3.1 移動式加氫設施滅火器材的配置應符合 GB 50516 的相關規定,且應定期進行檢驗。

            3.2 移動式加氫設施內宜設置氫氣泄漏探測報警器,作業區域內宜設置火焰探測報警器。

            3.3 移動撬裝式加氫裝置,若采用箱體形式時,其上部空間應通風良好。頂部內表面應平整,避免死角,并設通風口,確保設施內不滯留、積聚氫氣。在易于積聚氫氣處應設置氫氣濃度超限報警裝置,當空氣中氫氣含量達到 0.4% 時報警,達到1%時啟動相應的事故排風風機,事故排風換氣次數不得少于 15 次/h。

            3.4 移動式加氫設施作業區域應配備便攜式氫氣泄漏探測器。

            4、電氣設施

            4.1 在氫氣環境內的電氣設施選型,不應低于氫氣爆炸混合物的級別、組別。

            4.2 電氣元件、電氣設施及附件的選型和導線連接應符合 GB 50058 的有關規定。

            5、防靜電

            5.1 加氫車底部應設置符合 JT 230 規定的導靜電拖地膠帶。

            5.2 移動撬裝式加氫裝置應設置導靜電接地裝置。移動撬裝式加氫裝置的各設備若分開布置時,可以分別接地,也可聯體接地。

            5.3 加注裝置應設置導靜電接地裝置,用于加注時將加注裝置與地面、加注對象形成導靜電通路。

            5.4 移動式加氫設施內所有設備和管道均應良好接地。金屬氫氣管路的任意兩點間或任意一點到接地線末端的電阻應不大于 10Ω。加氫軟管兩端金屬件之間的電阻應不大于 10Ω。

            6、制氫裝置

            6.1 制氫裝置的安全技術要求應符合 GB 50177 的有關規定。

            6.2 制氫裝置采用水電解技術時,還應符合 GB/T 19774 的有關規定。

            6.3 制氫裝置采用變壓吸附技術時,還應符合 GB/T 19773 的有關規定。

            7、儲氫裝置

            7.1 儲氫裝置的工作壓力應根據被加注對象的允許加注壓力確定,宜為加注壓力的 1.25~1.5 倍。

            7.2 儲氫裝置所用的容器或氣瓶等承壓設備的設計、制造和使用管理應符合相關國家法規的要求。

            7.3 移動式加氫設施中的儲氫裝置應設置以下安全設施:

            a)安全泄壓裝置;

            b)壓力測量儀表和壓力傳感器;

            c)氮氣吹掃置換接口。

            7.4 儲氫裝置應固定在獨立支架上,并采取有效的減振措施。

            8、增壓裝置

            8.1 氫氣壓縮機(或增壓機)的安全保護裝置的設置應符合 QC/T 816 的有關規定。

            8.2 氫氣壓縮機(或增壓機)應固定在獨立支架上,壓縮機(或增壓機)的吸氣、排氣管道應采取有效的減振措施。

            9、加注裝置

            9.1 氫氣加注裝置的基本功能和安全技術要求應符合 QC/T 816 的有關規定。

            9.2 氫氣加注裝置應根據加注壓力、加氣口徑的不同,針對不同的加注對象采用匹配的功能配置。

            10、氫氣管道及附件

            10.1 移動式加氫設施使用的氫氣管道及附件應符合 GB 50516 的有關規定。

            10.2 移動式加氫設施內應設置氫氣集中放空管,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將氫氣引至加氫設施外安全處排放,放空管管口位置通常處于裝置的上部,并應高出裝置 2m 以上,且應高出所在地面 5m 以上;

            b)放空管管口應有防雨水和雜物侵入的措施;

            c)放空管應設置阻火器。

            10.3 儲氫裝置前和加注裝置前的氫氣管道上應設置自動切斷閥。

            10.4 氫氣管道系統安裝完成后,應按照 GB 50516 的規定對系統進行壓力試驗和氣密性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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