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磁泄放閥(electromatic relief valve)是一種用于當鍋爐系統介質超過設定值時,利用電磁控制裝置驅動導閥來實現主閥開啟,排放蒸汽,為鍋爐提供超壓保護的閥門。今天我們就來學習關于電磁泄放閥的檢驗和試驗方法。
1、試驗要求
1.1 試驗應在專用設備上進行,凡試驗中涉及到的管道(包括臨時使用的試驗管道)、連接件等應能承受足夠試驗壓力,不允許在試驗操作過程中給予任何的沖擊載荷。
1.2 試驗場地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在試驗過程中非試驗工作人員不得在試驗場地停留。
1.3 同一壓力試驗系統的壓力測量儀表應為 2 只;用于殼體強度試驗的壓力表的精度應不低于 1.6 級;用于動作性能試驗的壓力表的精度應不低于 1.0 級;所選壓力表的量程應為試驗壓力的 1.5 倍~3 倍。壓力變送器、數顯儀精度應不低于 0.4 級。壓力測量儀器儀表應定期進行校準,在有效期內使用。
1.4 應逐臺進行殼體強度試驗和密封試驗。
1.5 電磁泄放閥、電磁控制裝置、電磁鐵應組裝成套調整后進行整定壓力,出廠時,應調到合同或技術協議規定的整定壓力。
1.6 試驗壓力的升壓速度應按如下方法進行:
a)先緩慢升壓至整定壓力的 50%,保壓 3min,檢查有無泄漏;
b)如無泄漏,繼續升壓至整定壓力的 90%,保壓 3min,升壓的速度應不得超過 0.6MPa/min。
2、強度試驗
2.1 電磁泄放閥進口側腔試驗壓力應按設計最大壓力的 1.5 倍或按工作壓力轉換成相對應的公稱壓力取 1.5 倍進行,且符合 NB/T 47044 的規定;若電磁泄放閥出口側直接排放大氣,出口側可免做強度試驗。但有要求時,出口側試驗壓力應按出口側法蘭的公稱壓力或出口處最大背壓的 1.5 倍。
2.2 閥體焊縫接頭、承壓件等在水壓試驗時,不允許有可見的滲漏或明顯的殘余變形。
2.3 強度試驗的試驗最短持續時間應按表 1 的規定,或按用戶要求。在保壓期間對殼體各個表面和連接處進行目測檢查,閥體不應出現泄漏、冒汗或任何殘余變形等現象。
2.4 試驗介質由閥門制造單位確定,介質為 5℃~50℃ 的潔凈水等非腐蝕性液體、可含水溶性油或防腐劑。
表 1 試驗最短持續時間
| 公稱尺寸 | 水壓試驗最短持續時間/min | 密封試驗最短持續時間/min | |
| DN | NPS | ||
| ≤50 | ≤2 | 3 | 1 |
| 50<DN≤100 | 2<NPS≤3 | 4 | 1 |
| 100<DN≤150 | 3<NPS≤6 | 6 | 1 |
3、密封試驗
3.1 電磁泄放閥的密封試驗壓力應按工作壓力進行。
3.2 在密封試驗前,應先證實整定壓力,在強度試驗和整定壓力試驗合格后進行。
3.3 密封試驗時將電磁泄放閥進口處試驗壓力調整到工作壓力,用目視、耳聽或排氣法檢查密封性,如未發現泄漏現象,則認為密封性合格。
3.4 密封試驗的試驗最短持續時間應按表 1 的規定。
3.5 試驗介質由閥門制造單位確定,介質為蒸汽或其它性質已知的氮氣、空氣等氣體。
4、開啟動作性能試驗
4.1 電磁泄放閥的動作性能試驗和電磁控制裝置調整應在殼體強度試驗合格后進行。試驗時應將電磁泄放閥與電磁鐵組裝成套,在帶壓狀態下試驗電磁泄放閥與電磁鐵的開啟/關閉動作。試驗中電磁泄放閥的零件(至少應包括閥瓣、閥座、導向套等)都應安裝在閥體內一起試驗。
4.2 開啟動作性能重復性的試驗應連續進行,試驗次數應不少于 3 次,且 3 次整定壓力的偏差應符合規定;啟閉壓差應符合規定;開啟高度應符合規定。
4.3 用目視或耳聽法檢查電磁泄放閥動作的機械特性,應符合要求。
5、排量或排量系數
5.1 在排量性能試驗中,電磁泄放閥的排量應按規定,最終試驗結果均應在平均值的 ±5% 范圍內,否則應做附加試驗,直到符合這一要求。
5.2 試驗結果的計算,其試驗程序是先測試電磁泄放閥實際排量,再計算出理論排量,并算出排量系數。
6、外觀檢查
外觀質量應采用目視檢查方法,應滿足要求。
7、材料檢驗
材料入廠檢驗應按 NB/T 47044 的規定,應檢查或核對材料的理化性能試驗報告、無損檢驗報告、合格證明書等相關資料,只有驗收合格的材料才能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