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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多通柱塞閥的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2022-03-01 0 編輯:億威仕 | 試驗機

            多通柱塞閥(以下簡稱多通閥)是一種用于石油、化工、聚酯等生產裝置中,公稱壓力為 PN16~PN420(Class150~Class2500)、公稱尺寸為 DN15~DN600(NPS1/2~NPS24)、介質溫度為 -29℃~538℃,端部采用法蘭或焊接連接的多通閥。今天我們學習關于該型閥的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1、試驗方法

            1.1 壓力試驗

            1.1.1 閥體和夾套的強度試驗、密封試驗的試驗方法、試驗壓力和試驗時間應符合 GB/T 26480-2011 對鋼制截止閥的規定。

            1.1.2 強度試驗時,填料應能預緊保持試驗壓力。

            1.1.3 帶有電動、氣動、液動等驅動裝置的閥門,在進行密封試驗時,應使用其所配置的驅動裝置啟閉操作閥門。

            1.1.4 多通閥壓力試驗順序為閥體強度試驗、焊接夾套后強度試驗、高壓密封試驗和低壓密封試驗。

            1.2 閥體壁厚測量

            用測厚儀或專用卡尺、量具測量閥體流道、中腔和閥蓋部位的壁厚。

            1.3 閥桿直徑測量

            用游標卡尺測量閥桿與填料接觸區的閥桿直徑。

            1.4 閥桿硬度測量

            用硬度計在閥桿光桿部位測量,測量三點取平均值。

            1.5 材料化學分析

            在閥體、閥蓋和閥瓣或柱塞本體材料上取樣,鉆屑取樣應在表面 6.5mm 之下處。材料化學成分也可以采用光譜儀測定。

            1.6 閥體材質力學性能檢驗

            用與閥體同爐號、同批熱處理的試棒按 GB/T 228.1 規定的方法進行檢驗。

            1.7 外觀檢查

            采用目測檢查,包括閥體表面鑄字、鋼印,限位方向,鑄件外表面質量及焊縫等。

            1.8 標志內容檢查

            目測多通閥閥體標志和銘牌上標志內容。

            1.9 無損檢測

            按 NB/T 47013.5-2015 和 NB/T 47013.2-2015 規定的方法進行表面滲透和射線檢測。

            1.10 啟閉操作試驗

            多通閥裝配完畢后,應進行無負荷動作試驗。動作次數不少于 5 次。從全開到全關為動作一次。

            在無負荷啟閉操作試驗合格后,進行帶負荷啟閉操作試驗。試驗介質為水,試驗壓力為 38℃ 時最大允許工作壓力的 1.1 倍,閥門在帶壓狀態下有效開啟,動作次數不少于 5 次。帶負荷啟閉操作試驗可在閥門密封試驗時進行。

            2、檢驗規則

            2.1 檢驗項目

            檢驗項目和試驗方法按表 1 的規定。

            表 1 檢驗項目、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

            檢驗項目檢驗類別試驗方法
            出廠檢驗型式檢驗
            閥體強度試驗1.1
            夾套強度試驗1.1
            密封試驗1.1
            閥體壁厚測量-1.2
            閥桿直徑測量-1.3
            閥桿硬度測量1.4
            材料成分分析1.5
            閥體材質力學性能檢驗1.6
            外觀檢查1.7
            標志內容檢查1.8
            無損檢測 a1.9
            啟閉操作試驗1.10
             加工過程階段進行檢查
            注:"√"為應檢驗項目,"-"為不做檢驗項目

            2.2 出廠檢驗

            多通閥須逐臺進行出廠檢驗和試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2.3 型式檢驗

            2.3.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對樣機進行型式檢驗,型式檢驗合格后方可批量生產:

            a)新產品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產品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

            c)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

            2.3.2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抽樣進行型式檢驗:

            a)正常生產時,定期或積累一定產量后,應進行周期性檢驗;

            b)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

            2.4 抽樣方法

            2.4.1 樣機可以在生產線的終端從經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也可以在產品成品庫中隨機抽取,或者從已供給用戶但未使用并保持出廠狀態的產品中隨機抽取,抽取樣本數為 1 臺。

            2.4.2 型式試驗的全部檢驗項目都應符合表 1 中技術要求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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