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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軍用裝備低氣壓(高度)試驗如何選擇試驗方法和程序以及確定試驗條件

            2021-07-06 0 編輯:億威仕 | 試驗機

            軍用裝備進行低氣壓(高度)試驗應根據所采用的試驗程序來確定所要收集的有關試件暴露于低氣壓環境的信息,并將試驗箱內溫度保持在標準大氣條件規定的溫度下。其試驗的目的在于確定裝備在常溫條件下能否:1、耐受低氣壓環境;2、在低氣壓環境下正常工作;3、耐受空氣壓力快速變化。今天我們來學習一下如何選擇試驗方法和試驗程序,以及如何確定試驗條件。

            1、選擇試驗方法

            1.1 概述

            分析有關技術文件的要求,應用裝備(產品)訂購過程中實施 GJB 4239 得出的結果,確定裝備壽命期內低氣壓環境出現的階段,根據下列環境效應確定是否需要進行本試驗。當確定需要進行本試驗,且本試驗與其他環境試驗使用同一試件時,還需確定本試驗與其他試驗的先后順序。

            1.2 環境效應

            1.2.1 概述

            除考慮熱效應(見 GJB 150.3A-2009)外,還應考慮 1.2.2 和 1.2.3 所述的典型效應,以幫助確定本試驗是否適合于受試裝備。

            1.2.2 物理、化學效應

            低氣壓環境可能導致裝備(產品)產生下列物理、化學效應:

            a)密封墊密封的殼體漏氣、漏液體;

            b)密封容器變形、破損或破裂;

            c)低密度材料的物理和化學性能發生變化;

            d)裝備因熱傳導降低而發生過熱;

            e)潤滑劑蒸發;

            f)發動機的啟動和工作不穩定;

            g)真空密封失效。

            1.2.3 電效應

            電弧或電暈放電造成裝備失靈或工作不穩定。

            1.3 選擇試驗順序

            1.3.1一般要求

            見 GJB 150.1A-2009 中 3.6。

            1.3.2 特殊要求

            一般情況下,本試驗應在試驗順序的早期進行。若其他試驗可能對裝備的低氣壓試驗效果產生很大影響時(見 1.2),則本試驗可在這些試驗之后進行。例如:低溫和高溫試驗可能影響密封;力學環境試驗可能影響裝備結構的完整性;非金屬零部件的老化可能降低其強度。

            2、選擇試驗程序

            2.1 概述

            本試驗包括四個低氣壓試驗程序:程序Ⅰ——貯存/空運、程序Ⅱ——工作/機外掛飛、程序Ⅲ——快速減壓和程序IV——爆炸減壓。根據有關文件的要求,確定試驗程序或試驗程序組合。

            2.2 選擇試驗程序考慮的因素

            所選擇的程序應能代表裝備預期暴露的最嚴酷的低氣壓環境。選擇試驗程序時還應考慮:

            a)裝備的技術狀態;

            b)裝備的保障和工作要求(目的);

            c)裝備的用途;

            d)用于判斷裝備是否滿足工作要求所需的數據;

            e)試驗程序順序。

            2.3 各程序的差別

            2.3.1 程序Ⅰ——貯存/空運

            程序Ⅰ適用于在高海拔地區運輸或貯存的裝備,或在運輸/貯存技術狀態下空運的裝備。根據低氣壓效應(見 1.2)和壽命期環境剖面,來確定程序Ⅰ是否適用。

            2.3.2 程序Ⅱ——工作/機外掛飛

            程序Ⅱ適用于確定裝備在低氣壓條件下的工作性能。程序I可在程序Ⅱ之前進行。若無低氣壓貯存、快速減壓或爆炸減壓的要求,程序Ⅱ可單獨進行。

            2.3.3 程序Ⅲ——快速減壓

            程序Ⅲ適用于確定裝條周圍環境壓力的快速降低是否會引起裝備發生反應,傷害周圍人員或損壞運輸裝備的平臺(車輛或飛機)。程序Ⅲ可在貯存或工作試驗之后進行。

            2.3.4 程序IV——爆炸減壓

            程序IV除減壓速率比程序Ⅲ快外,其余均與程序Ⅲ相同。

            3、確定試驗條件

            3.1 概述

            選定本試驗和相應程序后,還應根據有關文件的規定和為該程序提供的信息,選定該程序所用的試險條件和試驗技術,并確定裝備在低氣壓環境中或經低氣壓貯存后應完成的功能。應確定試驗壓力、壓力變化速率、暴露持續時間等試驗參數和試件的技術狀態,確定時應考慮 3.2?3.6 的內容。

            3.2 試驗壓力

            根據裝備預期的使用或飛行剖面,確定具體的試驗壓力。

            a)地面。若得不到測量數據,壓力值按最大高度為 4570m 來確定(對應的大氣壓力為 57kPa)。

            b)運輸機貨艙壓力條件。本試驗的四個程序中,每個程序用于每個裝備的試驗壓力都不相同。因為運輸機運輸裝備時的裝載形式不同,其增壓系統的種類也各不相同;飛機有不同的“巡航高度”,在運輸極重的裝備時可能達不到正常的"巡航高度";大多數增壓系統在飛機達到某一特定高度之前只給貨艙提供外界大氣壓力(即飛機內外沒有壓差),當高于這個高度后才保持一規定壓力。除裝備設計要求采用具有特定貨艙壓力的飛機運輸外,應使用下列指導性數據:

            1)對于程序Ⅰ和Ⅱ,貨艙壓力為4570m高度相對應的壓力(對應的大氣壓力為57kPa);

            2)對于程序Ⅲ和Ⅳ,貨艙內的起始壓力采用與 2438m 高度相對應的壓力(對應的大氣壓力為 75.2kPa),減壓后的貨艙內的最終壓力采用與 12192m 高度相對應的壓力(對應的大氣壓力為 18.8kPa)。

            3.3 高度變化速率

            若具體的高度變化速率(爬升/下降速率)未知,或有關文件未作規定時,則可參考采用下列指導性數據:軍用運輸機全推力起飛時,其平均高度變化速率通常為 7.6m/s。除非證明預計使用的平臺環境需要采用其他高度變化速率或另有規定外,試驗均采用 10m/s 的高度變化速率。

            3.4 快速減壓時間

            下列情況下的快速減壓時間相差很大:

            a)飛機受重大損壞,但幸免于墜毀。減壓實際上是在瞬間發生的爆炸減壓,它在 0.1s 甚至更短的時間內完成。

            b)外來物產生相對較小的損傷。由此產生的是快速減壓時間比上一種情況小的快速減壓,但減壓時間不超過 15s。

            3.5 試驗持續時間

            程序Ⅰ的試驗持續時間應代表裝備在低氣壓環境下的預期使用時間,若這樣做需要的時間太長,則可以適當縮短時間。對大多數裝備來說,試驗時間至少持續1h。程序Ⅱ、Ⅲ和Ⅳ的試驗時間持續到所要求的各項性能測完為止。

            3.6 試件的技術狀態

            應根據預期的裝備運輸、貯存或工作的實際狀態,確定裝備的技術狀態。試驗至少應考慮下列技術狀態:

            a)處于運輸/貯存容器或運輸箱內的狀態;

            b)正常使用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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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氣壓(高度)模擬試驗設備

            (上圖為我司為某航空產品-氧氣面罩生產單位生產的氧氣地面設備圖片)

            www.678p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