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大家帶來的內容是關于民用飛機燃油系統附件的耐久性試驗程序及試驗方法。
1、耐久性試驗程序
1.1 試驗準備及狀態檢查
a)進行耐久性試驗前,應進行以下準備和檢查:
b)試驗所依據的試驗大綱完整、有效,試驗項目和試驗方法的有關規定清晰、明了;
c)試驗設備狀態完好,測試儀器、儀表處于檢定合格有效期內;
d)試驗設備設置有工作狀態監視措施,能夠在試驗過程中準確判斷試驗樣件是否工作正常;
e)試驗樣件標識清楚,經性能檢測滿足技術要求;
f)記錄手段明確、合理,能夠正確反映耐久性試驗全過程;
對于存在危險性的試驗項目,如干運轉耐久性試驗、以燃油為工作介質的耐久性試驗等,制訂相應的預防措施。
1.2 試驗測試
進行耐久性試驗時,應按以下步驟進行:
a)試驗樣件安裝在試驗設備上,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進行試驗;
b)按規定的試驗時間進行試驗,對于以打開-關閉形式進行的試驗,試驗過程中應能判斷出試驗樣件全開和全關狀態;
c)對試驗過程中需要測試的性能參數進行測試;
d)試驗結束后,全面測試試驗樣件的性能參數。
全部試驗項目結束后,分解檢在試驗樣件,并做出記錄。
2、耐久性試驗方法
2.1 高度耐久性試驗
功能、性能受飛行高度變化影晌明顯的附件應進行高度耐久性試驗。高度耐久性試驗應在飛行高度所遇到的各種臨界工作條件下進行。附件在高空工作時,若產生一些特殊效應,如起動緩慢、超速或過熱等,這些特殊效應試驗應進行足夠的循環次數或持續足夠的時間。除非另有規定,高度耐久性試驗的時間或工作次數至少應為總耐久性試驗時間或工作次數的 20%。
2.2 高溫耐久性試驗
附件應進行高溫耐久性試驗。試驗的介質溫度和環境溫度應符合產品規范的規定。除非另有規定,試驗時間或工作次數至少應為總耐久性試驗時間或工作次數的 20%。
2.3 低溫耐久性試驗
附件應進行低溫耐久性試驗。試驗的介質溫度和環境溫度應符合產品規范的規定。除非另有規定,試驗時間或工作次數應為總耐久性試驗時間或工作次數的 10%。
2.4 常溫耐久性試驗
在其他階段的耐久性試驗時間確定以后,常溫耐久件試驗應為總耐久性試驗時間減去其他各階段耐久性試驗時間,常溫耐久性試驗通常可以先進行。
2.5 組合耐久性試驗
當選用組合耐久性試驗時,試驗時間由產品規范的規定。
2.6 干運轉耐久性試驗
裝機后可能干運轉的附件應進行干運轉耐久性試驗。如果附件裝有干運轉自動斷開裝置,則試驗時應驗證該裝置的工作性能。試驗時間或工作次數至少應為總耐久性試驗時間或工作次數的 5%,但不應少于兩次濕運轉之間的干運轉時間的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