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標準規定,閥門進行耐火試驗時應遵循以下6個要求:
1、可雙向安裝的對稱閥門只在一個安裝方向上進行試驗。可雙向安裝的非對稱閥門應在兩個安裝方向上各進行一次試驗,可以用同一臺閥門整修后進行第二次試驗,亦可用另一臺相同的閥門進行另一個安裝方向的試驗。只能單向安裝的閥門應在規定的安裝方向上進行試驗。
2、除非絕熱材料是試驗閥結構設計的組成部分,否則,試驗期間不能采用任何形式的絕熱材料對其進行保護。
3、如果試驗閥在正常使用情況下裝有齒輪箱或其他類似的手動裝置,那么,試驗時也應裝有。如果試驗閥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可裝可不裝齒輪箱或類似的手動裝置,則裝有齒輪箱或類似手動裝置的試驗閥,其試驗結果可用來評定不裝齒輪箱或類似手動裝置的閥門,反之不行。
4、如果試驗閥裝有壓力泄放裝置,并且該裝置是作為其結構的一個組成部分,在耐火試驗期間該裝置動作,試驗應繼續進行。且通過該裝置的泄漏量應計入試驗閥的外泄漏量。
如果壓力泄放裝置只是為了耐火試驗的安全而設置的,試驗期間若該裝置動作,則應停止試驗。
5、耐火試驗應采取下述安全措施:
a. 所有試驗設備以及試驗閥本身均應清潔,并處在良好的工作狀況下。試驗箱周圍應設置適當的防護裝置;
b. 試驗人員應有防護措施;
c. 對于進、出口側均有密封副且在使用中能夠同時密封的試驗閥,應在其中腔連接一個壓力泄放閥。
6、在高壓試驗、低壓試驗及操作試驗階段試驗閥不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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