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防噴器系統的試驗準則:
1、功能試驗
1.1 作業允許時,至少應每周對防噴器系統的所有操作元件進行一次功能試驗,以驗證元件應具備的操作性能。功能試驗可以包括或者不包括壓力試驗。
1.2 可以將壓力試驗作為功能試驗。
1.3 應每周輪流對包含各種防噴器功能的司鉆控制臺、遠程控制臺和控制站之間交替進行功能試驗。
1.4 遠程控制臺不包括所有防噴器功能時(如救生艇面板),功能試驗應按照首次防噴器試驗執行,之后應每月進行一次。
1.5 應將啟動時間記錄在數據庫中,供評估之用。
1.6 在拆卸或維修后應進行防噴器控制系統功能試驗,但僅限于受影響的元件。
2、壓力試驗
2.1 首先應在 1.4MPa~2.IMPa(200psi~300psi)的低壓下對承受井壓的防噴元件進行試驗,然后再進行高壓試驗。
2.2 低壓試驗不應采用從高壓降至低壓的這種方法。因為高壓產生的初始密封可持續到壓力降低以后,不能代替低壓的密封情況。
2.3 低壓和高壓試驗應在穩壓狀態至少保持 5min,不應有可見的滲漏。
2.4 初始壓力試驗的定義是:在設備投人使用之前在井位處進行的試驗。
2.5 應按照表 1 的規定,對所有承壓的部件進行初始高壓試驗(如防噴器組、管匯、管線和閥門、內防噴器、方鉆桿閥和軟管等)。
2.6 為確保可用性,所用防噴器組和/或井口的工作壓力可能會大于井內所需的壓力。這種特殊情況的試驗程序應包括在現場特殊井控壓力試驗程序中。
2.7 應按照表 2 對井控設備進行高壓試驗。
2.8 對于大尺寸的環形防噴器,在壓力施加后的一段時間內,大的膠芯內仍會繼續一些小的運動,可能需要更長的保壓期。
2.9 只能利用泄壓管線和泄壓閥進行泄壓。
2.10 在可能的情況下,應對返液量進行測量,以確定釋放了所有壓力。如果不可行的話,應格外謹慎,以確保安全泄壓。
2.11 應通過各種現場控制站和控制面板輪流地進行壓力試驗作業。
2.12 應沿液體流動方向對所有閥門(止回閥除外)進行低壓試驗和高壓試驗。
2.13 如果需要閥門密封雙方向來的流體,則應從兩個方向上對閥門進行試驗。
2.14 應從井筒側對安裝在壓井管線上的止回閥進行低壓試驗和高壓試驗。
2.15 井口裝置上,防噴器初始試驗完畢后應對防噴器進行通徑檢查。檢查時可以采用試壓塞、耐磨襯套工具或其他大孔徑工具。隨后的通徑檢查應根據設備所有者的 PM 計劃或特殊井況進行確定。
2.16 在用防噴器系統的最小通徑尺寸應由設備所有者和使用者對井(擬安裝設備)的要求確定。
表 1 壓力試驗,地面防噴器系統初始試驗

3、液壓腔試驗
3.1 應根據制造商推薦的最大工作壓力進行液壓腔試驗。
3.2 應對所安裝設備的開啟腔和關閉腔進行液壓試驗,并進行記錄。
3.3 進行液壓腔試驗時,至少應穩壓 5min,如無明顯的滲漏,則認為試驗結果合格。
3.4 在防噴器控制系統中的承壓(運行壓力)密封件拆裝或維修后,應進行關閉裝置系統后續壓力試驗,但僅限于受影響的元件。
4、壓力試驗周期
4.1 應在以下情況對井控設備進行壓力試驗:
a)設備在井口投人使用之前。
b)防噴器組、節流管線、壓井管線、節流管匯中任何承壓密封件在拆裝或維修后,但僅限于受影響的元件。
c)按照設備所有者的 PM 方案。
d)不超過 21d。
4.2 表 1 和表 2 對地面防噴器組和相關井控設備的試驗壓力進行了總結。
4.3 應按照以下各項要求進行和規劃液壓腔壓力試驗:
a)至少一年一次。
b)修理或再制造設備時。
c)按照設備所有者的 PM 方案。
5、試驗液
5.1 應使用水或含添加劑的水對井控設備進行壓力試驗。
5.2 壓力試驗之前,宜排除系統中的空氣。
5.3 應使用含潤滑劑和防腐劑的干凈的控制系統工作液,對控制系統和液壓腔的預期用途和工作溫度進行試驗。
6、試驗壓力測量裝置
6.1 應使用壓力計、圖表記錄儀或數據采集系統對所有試驗結果進行記錄。
6.2 模擬壓力測量的范圍應在壓力表全量程的 25%~75% 之間。
6.3 應在制造商指定的范圍內使用電子壓力計、圖表記錄儀或數據采集系統。
6.4 應根據原始設備制造商規程,每年對試驗壓力測量裝置(包括模擬壓力計)進行校準。
6.5 應根據相關的國家標準對儀表進行校準。
6.6 在正常作業期間,壓力計可以讀取滿量程,但是不得將其用作壓力測試。
7、試驗文件
7.1 應記錄所有防噴器設備壓力和功能試驗的結果。
7.2 壓力試驗應使用壓力記錄儀或有同等功能的數據采集系統,并由泵操作人員、承包商隊長和施工單位代表簽字。
7.3 應記錄造成防噴器設備壓力試驗失敗的原因以及糾正問題的措施。
7.4 設備所有者應告知設備制造商在現場無法使用的井控設備。
表 2 壓力試驗,地面防噴器系統后續試驗

8、試驗注意事項
8.1 壓力試驗作業即將開始、正在進行以及完成時,應通報全體人員。
8.2 當設備處于受壓狀態時,僅指定人員可進人試驗區,對泄漏情況進行檢查。
8.3 必須在泄壓后,且經各相關方人員確認無潛在的殘留壓力情況下,才可進行緊固、維修或其他工作。
8.4 在試壓過程中使用的所有管線和連接裝置應充分固定。
8.5 壓力測試中所使用的所有配件、連接裝置和管道的壓力等級應不小于預期最大試驗壓力。
8.6 各試驗設備的類型、額定壓力、尺寸及端部連接應以永久性標記形式記錄在設備上或形成其他可追溯到該設備的記錄。
8.7 在井口對防噴器組進行測試時,如果試壓塞泄漏,那么應采用一定措施對套管上的壓力進行監控。
8.8 在對采用不間斷備用動力源的遠程面板和防噴器閉合裝置的主控制面板進行功能測試時,應對控制單元和控制面板模擬主動力源失效進行測試。在鉆機氣或電源缺失后,系統應能對所有地面控制閥至少操作兩次。
8.9 應根據相關規定進行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