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勘探開發儀器的壓力試驗及密封試驗:
1、壓力試驗
1.1 試驗條件
依據儀器使用環境的壓力條件,壓力試驗的額定值應從 30MPa,40MPa,50MPa,60MPa,70MPa,80MPa,l00MPa,120MPa,140MPa,l60MPa,190Mpa,220MPa,240MPa,300MPa 中選取。
1.2 試驗設備
1.2.1 試驗設備為專用壓力試驗裝置。
1.2.2 專用壓力試驗裝置應經省、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鑒定批準并取得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1.2.3 壓力測量儀表的準確度應優于 1.5 級,且應在計最檢定有效期內并合格。
1.3 試驗步驟
1.3.1 初始檢測
初始檢測過程如下:
a)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按相關規范的規定對試驗儀器進行外觀檢查、電氣和機械性能檢測。
b)將檢測合格的儀器放入試驗裝置內,如需要將其引線引出與地面儀器連接,并通電檢查儀器性能。
1.3.2 條件試驗
條件試驗過程如下:
a)按規定的升壓速率,將試驗裝置的壓力由正常大氣壓逐漸升至 1.1 中選取的額定壓力值。
b)當試驗壓力達到額定值后,恒壓保持時間至少 30min。
c)試驗過程中應監測壓力變化,判斷滲漏情況。如需要可對儀器進行性能檢測,判斷儀器適應壓力的能力。
d)恒壓保持時間結束后,按規定的泄壓速率進行泄壓,直至常壓。
1.3.3 最后檢測
試驗結束后,對試驗儀器進行外觀檢查、密封性能和絕緣性能檢查,合格后再對儀器進行電氣和機械性能檢測,其結果均應符合相關規范的要求。

2、密封試驗
2.1 試驗方法分類
2.1.1 儀器容器密封(漏氣)試驗
試驗方法有兩種:
a)方法一:采用充壓的儀器容器浸漬在水中來實現。
b)方法二:采用充壓的儀器容器浸漬于恒定的高溫試驗液中來實現。
2.1.2 儀器的浸水試驗
將儀器置于加壓水箱里,并施以規定的壓強來實現。
2.2 試驗步驟
2.2.1 初始檢測
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按相關規范的規定對試驗儀器進行外觀檢查、電氣和機械性能檢測。
2.2.2 條件試驗
2.2.2.1 試驗方法選擇
按照儀器所能遇到的實際運輸、貯存及使用狀況,選取容器密封(漏氣)試驗或浸水試驗方法對儀器進行試驗。
2.2.2.2 儀器容器密封(漏氣)試驗(方法一)
試驗步驟如下:
a)將試驗裝置(液槽)盛有足夠的水,以使儀器密封處的最上端浸沒在液面10mm以下。
b)將試驗水溫保持在儀器相關規范規定的最高環境溫度以上1℃?5℃。
c)向儀器容器內充氣,使殼體內壓強達到規定要求。容器內壓強值通常為1.5kPa~300kPa。
d)將儀器浸入試驗水中,試驗持續時間為5min~10min。
e)通常在試驗持續時間內的任何時刻出現明顯的連續氣泡、兩個以上的大氣泡或體積逐漸變大的附著氣泡,則判為密封失效。
2.2.2.3 儀器容器密封(漏氣)試驗(方法二)
試驗步驟如下:
a)將試驗裝置(具有加熱和恒溫試驗液的液槽)盛有足夠的試驗液,以使儀器密封處的最上端浸沒在液面 10mm 以下。
b)加熱試驗液,將試驗液恒溫在 90℃?100℃ 之間。
c)將儀器浸入試驗液中,試驗持續時間為 1min~5min。
d)通常在試驗持續時間內的任何時刻出現明顯的連續氣泡、兩個以上的大氣泡或體積逐漸大的附著氣泡,則判為密封失效。
2.2.2.4 儀器的浸水試驗
試驗步驟如下:
a)將儀器置于加壓水箱里,并按相關規范要求施以規定的壓強。
b)調節試驗水溫在 15℃~35℃ 之間,儀器與水之間的溫差應盡可能的小,并不應大于 5℃。
c)浸水試驗持續時間優選 0.5h,2h,4h 或 24h。
d)在浸漬期間,儀器應處于斷電狀態,其可動部分應處于靜止狀態。
e)將儀器引線引出,按相關規范要求測量其絕緣電阻,判斷密封是否失效。
2.2.3 恢復
有關規范若無其他規定,則應采用擦拭或用室溫空氣吹風的方式對儀器表面進行徹底干燥。
2.2.4 最后檢測
試驗結束后,對試驗儀器進行滲水檢驗、外觀檢查、電氣和機械性能檢測,其結果均應符合相關規范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