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壓力計測試裝置的組成與原理以及檢驗規則:
1、裝置的組成與原理
裝置主要由恒溫設備、壓力發生器(活塞式壓力計或數字壓力計、造壓系統和增壓系統)、計算機控制操作臺(信號采集和控制處理系統)等部分組成(見圖 1)。
待校驗的各類井下壓力計、壓力表、壓力傳感器或溫度計安裝在裝置中,裝置提供壓力與溫度兩種基準數據,按相關產品標準的試驗流程實現待校驗儀器的校準。裝置由計算機控制操作臺采集和處理裝置的各類傳感器信號,并將控制信號傳輸給相關執行機構。壓力發生器依據壓力設定值,通過伺服控制技術和增壓泵,驅動絲杠旋轉,進而實現壓力源的自動加減載與調節,實時壓力值在允許誤差范圍內自動補償調節。恒溫設備在計算機的控制下,依據設定溫度值,采用PID控制技術自動調節、控制和顯示實時溫度。
裝置的壓力與溫度控制集成在同一軟件平臺上,設置必要的參數后,由軟件程序自動模擬儀器校驗過程,實現操作過程的自動化。

說明:1——氣動增壓系統;2——數字壓力計;3——造壓系統;4——計算機控制操作臺;5——活塞式壓力計;6——恒溫設備。
圖 1 裝置結構示意圖
2、檢驗規則
2.1 出廠檢驗
每套裝置都應通過出廠檢驗,出廠檢驗項目見表 1。
表 1 檢驗項目及要求
| 檢驗項目 | 檢驗類別 | |
| 出廠試驗 | 型式檢驗 | |
| 外觀檢查 | ● | ● |
| 保溫性能試驗 | ○ | ● |
| 絕緣電阻與絕緣強度檢查 | ● | ● |
| 接地檢查 | ● | ● |
| 超壓(溫)保護試驗 | ● | ● |
| 密封性能試驗 | ○ | ● |
| 壓力測量功能試驗 | ○ | ● |
| 控制穩定性試驗 | ● | ● |
| 壓力控制超(回)調量試驗 | ● | ● |
| 目標壓力穩定持續時間檢查 | ● | ● |
| 控制響應時間檢查 | ● | ● |
| 通用技術性能檢查 | ● | ● |
| 溫度參數試驗 | ● | ● |
注:"●"表示應檢驗項目,"○"表示可不檢驗項目。 | ||
2.2 型式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應按表 1 檢驗項目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時的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等有較大改變時。
c)正常生產時,連續或累積生產 30 套后。
d)儀器停產1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e)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要求時。
2.3型式檢驗抽樣方案
在 2.2 中 a)、b)、c)、f)項情況下,從試制品中任取一臺,作為被檢樣本;在 d)、e)項情況下,應隨機抽取同一批產品中的兩臺,作為被檢樣本。
2.4 判定規則
出廠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后,方可出廠。不合格項目允許返修,并按本標準進行復檢,復檢合格,方可允許出廠。
當被檢樣本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本標準時,則型式檢驗通過。若有檢驗項目不符合時,在不涉及產品設計方案、產品原材料和重要工藝問題時,經整改后,允許補做試驗,復檢樣本只檢驗被檢樣本的不合格項目,經檢驗全部合格后,則型式檢驗通過,否則為不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