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用柔性復合連續管及接頭的檢驗規則:
1、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型式檢驗。
2、出廠檢驗
2.1 檢驗項目
產品需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后方能出廠,并附產品合格證。出廠檢驗項目為:
——外觀質量(SY/T 6662.6 的 6.1.2);
——長度、規格尺寸(SY/T 6662.6 的 6.1.1,6.1.3);
——20℃短期靜水壓強度(SY/T 6662.6 的 6.1.5);
——爆破強度(SY/T 6662.6 的 6.1.5);
——拉伸強度(SY/T 6662.6 的 6.1.5);
——抗坍塌性能(SY/T 6662.6 的 6.1.5)。
2.2 組批
復合管:同一原料、配方和工藝連續生產的同一規格復合管為一批,且每批數量不超過 100t。
生產期 15d 尚不足 100t,以 15d 產量為一批。
接頭:同一設備和連續生產的同一規格的接頭為一批,每批數量不大于 500 套。
2.3 取樣方法
在每完成一盤復合管生產同時,應從此盤產品的末端截取至少 1.5m 長的復合管留作抽樣樣品。
2.4 抽樣與判定
SY/T 6662.6 的 6.1.1~6.1.5 的檢驗按 GB/T 2821 的規定進行,采用正常檢驗一次抽樣方案,取一般檢驗水平 IL=I,合格質量水平 AQL=2.5,以盤為單位抽取樣本,抽樣方案見表 1。
每盤復合管必須進行長度(見 SY/T 6662.6 的 6.1.1)、外觀質量(見 SY/T 6662.6 的 6.1.2)、規格尺寸(見 SY/T 6662.6 的 6.1.3)和室溫下的短期靜水壓強度(見 SY/T 6662.6 的 6.1.5)檢測。當出現不合格時,則判定該批為不合格批。
在計數抽樣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一組截取的樣品進行 SY/T 6662.6 的 6.1.5 中的爆破強度、拉伸強度和坍塌強度試驗。當出現不合格時,應重新抽取兩個樣品進行第二次試驗;如仍有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為不合格批。
表 1 抽樣方案
| 批量 | 樣品數量 | 合格判定數 Ac | 不合格判定數 Re |
| 1~8 | 2 | 0 | 1 |
| 9~15 | 3 | 0 | 1 |
| 16~25 | 5 | 1 | 2 |
| 26~50 | 8 | 1 | 2 |
| 51~90 | 13 | 2 | 3 |
| 91~150 | 20 | 3 | 4 |
3、型式檢驗
3.1 檢驗項目
型式檢驗項目為本部分技術要求的全部檢驗項目。
3.2 進行型式檢驗的條件
一般每兩年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更改主要原輔材料或更改關鍵工藝時;
b)新產品鑒定;
c)成品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d)國家行政部門或購方有要求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