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油管的(靜)水壓試驗應在管子卷到運輸或者服役卷筒上后進行。最小的試驗壓力應基于管柱規定壁厚的最小數值決定,按“1”和“2”執行。
1、靜水壓試驗要求
連續油管柱應可至少承受“4”規定的壓力而不泄漏。靜水壓試驗前應排放掉管內的氣體。達到規定的壓力后,保壓不少于 15min。在保壓的 15min 內,壓力下降應不超過 1.4MPa(200psi)。
2、靜水壓試驗驗證
水壓試驗時應有全量程精度 ±0.5% 的壓力測量儀器和壓力記錄系統。
應選擇這樣的壓力傳感器和記錄裝置,保證試驗壓力介于滿量程的 25%?75% 之間。
顯示單元應有充足的量程使得試驗清晰顯示。
數據記錄的速度和顯示數據的時間范圍應進行調整,使得試驗過程的壓力趨勢清晰可見,并給試驗符合標準提供證據。
壓力測量裝置應進行校準,校準時應采用自重測試儀,校準周期 6 個月。校準記錄保存按規定執行。
在制造商的設施內,應可得到為檢測用的試驗記錄和表格。
3、試驗壓力
3.1 標準試驗壓力
對不同鋼級、外徑、壁厚和名義壁厚管子的最小的試驗壓力可按公式(1)進行計算。靜水壓試驗的壓力不是設計的基礎,也和工作壓力沒有直接關系。試驗壓力按公式(1)確定。
p=1.6YS·tmin/D ················(1)
式中:
p——靜水壓試驗壓力,單位為兆帕(磅每平方英寸)[MPa(psi)];
YS——規定的最小名義屈服強度,單位為兆帕(磅每平方英寸)[MPa(psi)];
tmin——規定的最小壁厚,單位為毫米(英寸)[mm(in)];
D——名義外徑,單位為毫米(英寸)[mm(in)]。
試驗壓力應圓整到最近的 0.1MPa 或者 100psi。試驗壓力不得超過 103.4MPa(15000psi)。
3.2 替代試驗壓力
除非購方協議另有協定,制造商可以在更高的壓力下進行水壓試驗。或者雙方協定了更高的試驗壓力,即可實施。
3.3 變壁厚管柱的試驗壓力
變壁厚管柱的成驗壓力應以管柱內最小名義壁厚處的規定壓力進行。
4、試驗用液體
應將靜水壓試驗用液體進行防銹處理,限定其 pH 值為 7.0 和 9.0,可在其中添加緩蝕劑。
5、試驗液體的清除
水壓試驗后,制造商應確保試驗用液體、量規、流體清掃儀器和所有其他殘存從油管內清除。制造商應采用文件化程序處置水壓試驗后的管內液體。凡購方協議指明,管子內表面應進行特殊的干燥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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