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氣體氣瓶在充裝之前,應按以下 10 條規定進行檢査與處理:
1、充裝操作人員應熟悉所裝介質的特性(燃、毒及腐蝕)、安全防護措施及其與氣瓶材料(包括瓶體及瓶閥等附件)的相容性。
2、常用液化氣體的特性及其與金屬材料的相容性可參考附錄 A。
3、充裝前的氣瓶應由專人負責,逐只進行檢査,檢査內容至少應包括:
a)國產氣瓶是否是由具有“氣瓶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并有監督檢驗標記的;
b)進口的氣瓶是否經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并經產品安全性能檢驗合格的;
c)將要充裝的氣體是否與氣瓶制造鋼印標記中充裝氣體名稱或化學分子式相一致;
d)警示標簽上所印的氣體名稱及化學分子式是否與氣瓶制造鋼印標記中的相一致;
e)氣瓶是否是本充裝站的自有氣瓶;
f)氣瓶外表面的顏色標志是否與所裝氣體的規定標志相符;
g)氣瓶瓶閥的出氣口螺紋型式是否符合GB 15383的規定,即可燃氣體用的瓶閥,出口螺紋應是內螺紋(左旋),其他氣體用的瓶閥,出口螺紋應是外螺紋(右旋);
h)氣瓶內有無剩余壓力,如有剩余壓力,應進行定性鑒別;
i)氣瓶外表面有無裂紋、嚴重腐蝕、明顯變形及其他嚴重外部損傷缺陷;
j)氣瓶是否在規定的檢驗期限內;
k)氣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齊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禁止充裝:
a)不具有“氣瓶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
b)進口氣瓶未經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認可且具有合格證的;
c)將要充裝的氣體與氣瓶制造鋼印標記中充裝氣體名稱或化學分子式不一致的;
d)警示標簽上所印的氣體名稱及化學分子式與氣瓶制造鋼印標記中不一致的;
e)不是本充裝站的自有產權或氣瓶技術檔案不在本充裝單位的;
d)原始標記不符合規定,或鋼印標記模糊不清,無法辨認的;
g)顏色標志不符合 GB 7144 氣瓶顏色標志的規定,或嚴重污損脫落,難以辨認的;
h)使用年限超過規定的;
i)超過檢驗期限的;
j)經過改裝的;
k)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
I)瓶體或附件材料與所裝介質性質不相容的;
m)低壓液化氣體氣瓶的許用壓力小于所裝介質在氣瓶最高使用溫度下的飽和蒸氣壓的(國內的低壓液化氣體氣瓶的最高使用溫度定為 60℃,常用低壓液化氣體在 60℃ 時的飽和蒸氣壓見表 1)。
5、顏色或其他標志以及瓶閥出口螺紋與所裝氣體的規定不相符的氣瓶,除不予充氣外,還應查明原因,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質監部門,進行處理。
6、無剩余壓力的氣瓶,充氣前應將閥門卸下,進行內部檢查,經確認瓶內無異物,并按 7 的規定處理后方可充氣。
7、新投入使用或經內部檢查后首次充氣的氣瓶,充氣前應按規定先置換瓶內的空氣,并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氣。
8、檢驗期限已過的氣瓶、外觀檢查發現有重大缺陷或對內部狀況有懷疑的氣瓶,應先送檢驗檢測機構,按規定進行技術檢驗與評定。
9、國外進口的氣瓶,外國飛機、火車、輪船上使用的氣瓶,要求在我國境內充氣時,應先由質監部門認可或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10、經檢查不合格(包括待處理)的氣瓶應與合格氣瓶隔離存放,并做出明顯標記,以防止相互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