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防噴器系統的試驗準則:
1、功能試驗
1.1 防噴器組的所有井控部件(液壓連接器和剪切閘板除外)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至少每 7 天進行一次功能試驗,以驗證部件預期的性能。壓力試驗應和功能試驗相似。套管剪切閘板和剪切全封閘板應至少每 21 天進行一次功能試驗。
1.2 下入防噴器前,所有控制站和控制臺應進行功能試驗,確定各控制站的可操作性。
1.3 每周對防噴器控制站和控制盒進行后續功能試驗,包含防噴器所有功能的控制面板和控制盒應輪流進行功能試驗。并不是每 7 天都需要進行所有可能的冗余的控制。制定功能試驗時間表,對輪流的控制站(1.4 提及的遠程控制臺除外)和控制盒進行功能試驗,每周輪換一次。
1.4 如果安裝有不包括所有防噴器功能的遠程控制臺(如救生艇面板),應根據設備所有者的規程進行功能試驗。
1.5 ROV功能試驗應根據表 1 和表 2 進行。
1.6 動作時間(和體積,如適用)應記人數據庫以評估其趨勢。
1.7 水下井控系統(節流閥、壓井、隔水管、井口連接器等)的釋放或鎖定部件和緊急或備用系統應在作業前或按設備所有者的 PM 方案的規定進行功能試驗。
1.8 隔水管回彈試驗應根據表 3 和設備所有者的 PM 方案進行。
表 1 備用系統、緊急系統和其他系統的地面試驗

表 2 備用系統、緊急系統和其他系統的水下試驗

表 3 其他系統的試驗

2、壓力試驗
2.1 應首先在 1.4MPa~2.1MPa(200psi一300psi)低壓下對承受井壓的防噴器部件進行試驗,然后再進行高壓試驗。
2.2 低壓試驗不應采用從高壓降至低壓的方法,因為高壓產生的初始密封可持續到壓力降低以后,不能代替低壓的密封情況。
2.3 低壓和高壓試驗至少應穩壓 5min,且不能有明顯的滲漏。
2.4 在作業前,承受井壓的部件(防噴器組、節流/壓井管線和閥門等)的高壓試驗應按照表 4 的規定進行。
2.5 節流和壓井管線接頭試驗應按閘板防噴器的 RWP,MASP 或井口裝置的額定壓力的最低者進行試驗。
2.6 承受井壓的所有部件(防噴器組、管匯、管線和閥門、內防噴器、方鉆桿閥等)應根據表 5 進行初始水下高壓試驗。
2.7 方鉆桿下旋塞閥、方鉆桿、方鉆桿旋塞、鉆桿安全閥和頂驅安全閥應從井筒側進行低壓試驗。應使用 RWP,MASP 和井口裝置額定壓力中的最低者進行試驗。
2.8 可能存在使用的防噴器組和/或井口的工作壓力大于特定井況所需的壓力級別。這種特殊情況的試驗程序應包括在現場特殊井控壓力試驗程序中。
2.9 將水下防噴器在井口上裝好后,防噴器一井口連接器最低應按鉆井遇到的最高 MAWHP 值進行試驗。
2.10 井控部件后續高壓試驗應根據表 5 進行。
2.11 對于大尺寸的環形防噴器,在壓力施加后的一段時間內,大的膠芯內仍會繼續一些小的運動。監測環形防噴器壓力試驗時,應將密封膠芯的蠕動考慮進去。
2.12 所有井控閥(節流/壓井隔離試驗閥除外)都應進行低壓和高壓試驗。
2.13 如果需要閥門密封雙方向來的流體,則應從兩個方向上對閥門進行壓力試驗。
2.14 防噴器通徑試驗應在工作前和井口裝置的初次防噴器試驗后進行,可利用試驗試壓塞、耐磨襯套或其他大孔徑工具。
2.15 防噴器系統使用的最小通徑應由設備所有者和用戶對安裝防噴器的鉆井要求所確定。
3、液壓腔試驗
3.1 液壓腔試驗應按制造廠商推薦的最大工作壓力進行。
3.2 設備的開啟腔和關閉腔都應進行液壓試驗,試驗結果應形成文件。
3.3 進行液壓腔試驗時,應至少穩壓 5min,如無明顯的滲漏,則認為試驗結果合格。
3.4 液壓腔壓力試驗應按以下規定進行,并制成圖表:
a)至少一年一次。
b)設備維修或再制造后。
c)符合設備所有者的 PM 方案的規定。
4、壓力試驗周期
4.1 應在以下情況對井控設備進行壓力試驗:
a)水下防噴器下人前及設備安裝后。
b)防噴器組、節流管線、壓井管線、節流管匯或井口裝置中任何承壓密封件在拆裝后和維修后,但僅限于受影響的元件。
c)符合設備所有者的 PM 方案的規定或具體場地要求。
d)除BSR外,間隔不超過 21d。
4.2 全封剪切閘板應根據表 5 的規定在初次安裝時以及后續每下完一層套管時進行試驗。
4.3 在拆卸或維修后應進行防噴器控制系統功能試驗,但僅限于受影響的元件。
4.4 表 4 和表 5 歸納了井下防噴器組及相關井控設備的試驗方法。
5、試驗液
5.1 作業前和初次安裝的壓力試驗應使用水。在操作中,可用鉆井液對水下防噴器組進行后續試驗,以減少水的靜水壓力所導致的溢流風險。
5.2 應使用干凈的控制系統工作液對控制系統和液壓腔進行試驗。工作液添加適用于預期工況和工作溫度的潤滑劑和防腐劑。
6、試驗壓力測量裝置
6.1 使用試驗壓力計、圖表記錄器和/或數據采集系統,試驗結果應予以記錄。
6.2 在正常作業期間,可以讀取壓力計的滿量程,但是不得將其用作壓力測試。
6.3 模擬壓力測量范圍應在壓力表全量程 25%~75%之間。
6.4 電子壓力計和圖表記錄器或數據采集系統應在制造廠商的規定范圍內使用。
6.5 試驗壓力測量設備(包括模擬測量儀表)應每年根據 OEM 規程進行校準。
6.6 校準情況應符合相關國家規定。
7、試驗文件
7.1 所有防噴器設備壓力試驗和功能試驗的結果應以文件形式記錄下來。
7.2 壓力試驗應使用壓力記錄儀或有同等功能的數據采集系統,并由泵操作人員、承包商隊長和作業者代表簽字。
7.3 應記錄造成防噴器設備壓力試驗失敗的原因以及糾正問題的措施。
7.4 設備所有者應根據附錄B告知設備制造商在現場無法使用的井控設備。
8、試驗注意事項
8.1 在壓力試驗進行前、進行中和進行后所有人員應被警示。
8.2 試驗設備加壓后,只有指定人員才能進人試驗區,對泄漏情況進行檢查。
8.3 必須在泄壓后,且經各相關方人員確認無潛在的殘留壓力的情況下,才能進行緊固、修理或其他工作。
8.4 用固井裝置進行試驗時,壓力只能從泄壓管線釋放,且需測量回流體積,以確定壓力已完全排掉。
8.5 在試壓過程中使用的所有管線和連接裝置應足夠牢固。
8.6 壓力試驗中使用的所有配件、連接件和管道的額定壓力應不小于最大試驗壓力。
8.7 各試驗設備的類型、額定壓力、尺寸及端部連接應以永久性標記形式記錄在設備上或形成其他可追溯到該設備的記錄。
8.8 鉆桿測試短節應能承受試驗過程中產生的拉、擠毀和內部壓力。
8.9 應有可用的程序監測試壓塞發生泄漏時套管受到的壓力。
8.10 應按照閘板 BOP 測試壓力、頻率及保壓時間對柔性節流和壓井管線進行測試。
表 4 浮式鉆機的水下防噴器作業前壓力試驗

表 5 浮式鉆機的水下防噴器水下壓力試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