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管鍋爐的水壓試驗:
1、基本要求
水壓試驗基本要求如下:
a)鍋爐受壓元件的水壓試驗應在無損檢測和熱處理后進行;
b)水壓試驗場地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
c)水壓試驗應在環境溫度不低于 5℃ 時進行,低于 5℃ 時應有防凍措施;
d)水壓試驗所用的水應是潔凈水,水溫應保持高于周圍露點的溫度以防表面結露,但也不宜溫度過高以防止引起汽化和過大的溫差應力;
e)合金鋼受壓元件的水壓試驗水溫應高于所用鋼種的脆性轉變溫度,一般為 20℃~70℃;
f)奧氏體受壓元件水壓試驗時,應控制水中的氯離子含量不超過 25mg/L,如不能滿足要求時,水壓試驗后應立即將水漬去除干凈;
g)受壓部件工廠制造后應進行水壓試驗,在滿足 3.3 e)的規定時可以免除廠內水壓。
2、試驗條件
水壓試驗前,檢查人員應確認受壓元件的材料、焊接、熱處理和無損檢測均符合本文件要求,受壓元件的內外部清理干凈,無銹斑和涂漆;如內腔需采用鍍層處理的,則允許在鍍層工序完成后進行。
3、水壓試驗壓力及保壓時間
3.1 水壓試驗時,受壓元件的薄膜應力不應超過元件材料在試驗溫度下屈服點的 90%。
注:試驗溫度指進行壓力試驗時受壓元件的金屬溫度。
3.2 整體水壓試驗壓力應符合表 1 的規定,保壓時間為 20min。
表 1 水壓試驗壓力
| 名稱 | 鍋筒工作壓力 | 試驗壓力 |
鍋爐本體 (直流鍋爐本體除外) | <0.8MPa | 1.5 倍鍋筒工作壓力,且不小于 0.2MPa |
| 0.8MPa?1.6MPa | 鍋筒工作壓力加 0.1MPa | |
| >1.6MPa | 1.25 倍鍋筒工作壓力 | |
| 直流鍋爐本體 | 任何壓力 | 介質出口工作壓力的 1.25 倍,且不小于省煤器進口工作壓力的 1.1 倍 |
| 再熱器 | 任何壓力 | 1.5 倍再熱器的工作壓力 |
| 鑄鐵省煤器 | 任何壓力 | 1.5 倍省煤器的工作壓力 |
注:本表中的鍋爐本體的水壓試驗,不包括本表中的再熱器和鑄鐵省煤器。 | ||
3.3 零、部件水壓試驗壓力及保壓時間如下:
a)以部件型式出廠的鍋筒、啟動(汽水)分離器及其儲水箱,為其工作壓力的 1.25 倍,且不低于其所對應的鍋爐本體水壓試驗壓力,保壓時間至少為 20min;
b)散件出廠鍋爐的集箱類部件,為其工作壓力的 1.5 倍,保壓時間至少為 5min;
c)對接焊接的受熱面管子及其他受壓管件,為其工作壓力的 1.5 倍,保壓時間至少為 10s;
d)受熱面管與集箱焊接出廠的部件,為其工作壓力的 1.5 倍,保壓時間至少為 5min。
敞口集箱(含帶有三通的集箱)、無成排受熱面管接頭以及內孔焊封底的成排管接頭的集箱、啟動(汽水)分離器及儲水箱、管道、減溫器、分配集箱等部件,其所有焊縫經過 100% 無損檢測合格,以及對接焊接的受熱面管及其他受壓管件經過氬弧焊打底并且 100% 無損檢測合格,能夠確保焊接質量,在制造單位內可不單獨進行水壓試驗。
4、水壓試驗過程控制
進行水壓試驗時,水壓應緩慢地升降。當水壓上升到工作壓力時,應暫停升壓,檢查有無漏水或異常現象,然后再升壓到試驗壓力,達到保壓時間后,降到工作壓力進行檢查。檢查期間壓力應保持不變。
5、合格標準
鍋爐或鍋爐零部件進行水壓試驗,符合下列情況時判為合格:
a)在受壓元件金屬壁和焊縫上沒有水珠和水霧;
b)當降到工作壓力后脹口處不滴水珠;
c)水壓試驗后,沒有發現明顯殘余變形;
d)鑄鐵鍋爐、鑄鋁鍋爐片的密封處在降到額定工作壓力后不滴水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