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井口裝置和采油樹設備的 PSL 3G 設備的試驗
1、通徑試驗
在壓力試驗完成之后,宜按 ISO 10423 進行通徑試驗。要求井筒工具通過的垂直通道,應實際采用 ISO 10423 規定的通徑規進行貫通。要求 TFL 工具通過的通道,應實際采用 ISO 13628-3 的通徑規進行貫通。因通道接近或長度的原因,不允許實際采用通徑規的其他結構,可以采用其他通徑檢查方法確認,例如采用管道鏡和目視檢查。
2、壓力試驗
2.1 閥及節流閥的閥體和閥座靜水壓試驗
閥體和閥座的靜水壓試驗應在任何氣密性試驗之前進行。
靜水壓試驗的驗收準則為在保壓期間應無任何可見的泄漏。如果壓力監測儀表和(或)圖表記錄儀用于文件的目的,圖表記錄儀的可接受壓力沉降速率不宜超過每小時試驗壓力的 3%。在試驗保壓期結束之前,最終調定壓力不應低于試驗壓力。初始試驗壓力超過規定試驗壓力的差壓不應大于規定試驗壓力的 5%。
2.2 閥及節流閥總成的閥體氣密性試驗
應在下列條件下進行試驗:
a)試驗應在環境溫度下進行;
b)試驗介質應為氮氣;
c)試驗應使設備完全浸沒在水池內進行;
d)閥及節流閥試驗應在部分開啟狀態下進行;
e)設備總成的閥體氣密性試驗應包括一次不少于 15min 的保壓時間,計時應從達到試驗壓力,且設備和壓力監測儀表與壓力源隔離后才開始;
f)試驗壓力應等于設備的額定工作壓力。
氣密性試驗的驗收準則為在保壓期間應無任何可見氣泡。如果壓力監測儀表和(或)圖表記錄儀用于記錄,圖表記錄儀的壓力沉降速率不宜超過每 15min 試驗壓力或 2MPa(300psi)的 3%,取兩者中較小值。在試驗保壓期結束之前,最終調定壓力不應低于試驗壓力。初始試驗壓力超過規定試驗壓力的差壓不應大于規定試驗壓力的 5%。
2.3 閥座氣密性試驗——閥
除進行閥座靜水壓試驗之外,還可進行閥座氣密性試驗,或者可采用閥座氣密性試驗代替閥座靜水壓試驗。
應在以下條件下進行試驗:
a)氣體壓力應分別作用于雙向閥閘板或旋塞的每一側,另一側通大氣。單向閥應按閥體上指明的方向進行試驗,但應在下游試驗的止回閥除外;
b)試驗應在環境溫度下進行;
c)試驗介質應為氮氣;
d)試驗應使設備完全浸沒在水池內進行;
e)試驗應由兩次監視保壓期組成;
f)第一次試驗壓力應等于額定工作壓力;
g)第一次試驗監測保壓期應為 15min;
h)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保壓期之間壓力應降至零,但不要打開閥;
i)第二次試驗壓力應為 2MPa±0.2MPa(300psi±30psi);
j)第二次試驗監測保壓期應為 15min,然后,上游壓力排放至零,但不要打開閥;
k)閥在兩次試驗之間應完全開啟和關閉一次;
l)雙向閥應以上述相同的程序在閘板或旋塞的另一側進行試驗。
氣密性試驗的驗收準則為在保壓期間應無任何可見氣泡。
對于閥座第一次高壓試驗,如果壓力監測儀表和(或)圖表記錄儀用于記錄,圖表記錄儀的壓力沉降速率不宜超過每 15min 試驗壓力或 2MPa(300psi)的 3%,取兩者中較小值。在試驗保壓期結束之前,最終調定壓力不應低于試驗壓力。初始試驗壓力超過規定試驗壓力的差壓不應大于規定試驗壓力的 5%。
對于閥座第二次低壓試驗,在整個保壓期期間,試驗壓力應為 2MPa±0.2MPa(300psi±30p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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