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管道系統部件的靜水壓力試驗:
1、靜水壓力試驗
1.1 開始進行靜水壓力試驗前,應對試驗物體進行清潔和測量。
1.2 試驗的區域應在圖紙或草圖中標出。試驗的限定、暫時的封口法蘭、端板、場所和測試儀表及設備的標高也應說明。試驗儀表的標高應作為試驗壓力的參考。
1.3 端板及其他暫時的試驗設備的設計、制造和試驗應按一個公認的標準進行,并應使其能夠承受極限試驗壓力。
1.4 不應對在線的閥門進行試驗,除非認為閥有可能發生滲漏和破壞,并且閥是按壓力試驗條件進行設計和測試的。支管和儀表嘴宜堵上或移去以避免可能的污染。閥體中的空穴應考慮預先充滿液體,除非閥片上配備了壓力平衡性能。
1.5 如果是 100% 外觀檢驗,焊縫不應有涂層、噴漆和覆蓋。然而,在認可的位置可以使用薄的底漆。
1.6 如果接受標準是基于壓力觀察,則焊縫可以有涂層或噴漆。
1.7 用來測量壓力、體積和溫度的儀器和試驗設備應對其準確性、可重復性和靈敏度進行校準。所有的儀器和試驗設備應具有在試驗前 6 個月之內的、有參考標準、可跟蹤的有效校準證書。如果儀器和試驗設備經過了頻繁的使用,那么宜特別為該試驗進行校準。
1.8 在每次試驗前應立即對儀器和記錄儀的正確功能進行核對。所有的試驗設備都應置于試驗邊界區域外的安全位置。
1.9 儀器和試驗設備應滿足下列要求:
試驗儀器的壓力量程應至少為 1.25 倍的規定試驗壓力,同時準確度高于 ±0.1bar,靈敏度高于 0.05bar。
——溫度測量儀器和記錄裝置準確度高于 ±10℃。
——壓力和溫度記錄裝置將在整個試驗期間提供試驗的圖示記錄。
1.10 如適用,試驗介質宜為淡水或充分處理后的海水。充水過程應確保最少的空氣殘留。
1.11 加壓應作為控制作業,即以最大允許速度在入口管系中達到 95% 的試驗壓力。最后 5% 的壓力應以一遞減速率增加以確保不會超過試驗壓力。在試驗保持期開始前應有確定溫度和壓力穩定性的時間。
1.12 試驗壓力應依據規定要求。
1.13 當試驗接受是基于對壓力變動的觀察時,在試驗開始之前應進行試驗溫度變化效應對試驗壓力影響的計算。使用的溫度測量儀表應置于靠近試驗物體的位置,并且儀器間的距離應依據沿試驗物體的溫度梯度決定。
1.14 對于單個部件的靜水壓力試驗,如彎管、T形三通,采用下列保壓時間:
——當試驗接受是基于 100% 外觀檢驗時,保壓時間應為在試驗壓力下完成 100% 外觀檢驗的時間或 2h,取其長者。
——當試驗接受是基于壓力觀察時,保壓時間應為不少于 2h。
對于部件的靜水壓力試驗,如管段、管節,采用下列保壓時間:
——當試驗接受是基于 100% 外觀檢驗時,保壓時間應為在試驗壓力下完成 100% 外觀檢驗的時間或 2h 取其長者。
——當試驗接受是基于壓力觀察時,保壓時間應為不少于 8h。如有協議可適用其他保壓時間,如根據試驗體積。
1.15 當滿足下列要求時,壓力試驗是可接受的:
——100% 外觀檢驗時未觀察到泄漏(如在焊縫、法蘭、機械連接器),且在保壓期間壓力未低于 99% 的試驗壓力。只有當不存在因主導環境條件引發的不被察覺的泄漏風險時,100% 外觀檢驗才能被接受。
——100% 外觀觀察時,在保壓期間壓力未低于 99% 的試驗壓力,同時保壓期間的試驗壓力曲線與考慮了溫度變化和其他環境改變的預測壓力曲線一致。
1.16 壓力試驗有關的文件應包括(只要有關):
——試驗圖紙或草圖。
——壓力和溫度記錄圖表。
——壓力和溫度日志。
——儀器和試驗設備的校準證書。
——壓力與溫度相互關系的計算和可接受性的論證。
2、備選試驗壓力
2.1 對于裝有與相連接管道相同材料的短節的部件,試驗壓力可降低到產生短節 96% 的 SMYS 等效應力的壓力。
2.2 如 2.1 的備選試驗壓力不能采用,短節強度不夠:
——試驗應在焊接短節前進行。部件和短節間的焊縫被認為是管道焊縫,將在管道系統試驗中進行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