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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車用低溫絕熱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的基本方法和技術要求

            2021-12-22 0 編輯:億威仕 | 試驗機

            車用低溫絕熱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的基本方法和技術要求:

            1、檢驗周期

            1.1 氣瓶的定期檢驗周期不超過 3 年。

            1.2 存在以下情況的氣瓶,應提前送至檢驗機構、原制造單位或原制造單位委托的單位進行檢驗或修理:

            a)使用過程中,發現有損傷或對其安全件和可靠件有懷疑的氣瓶;

            b)使用過程中,外表面出現異常"結露""結霜"現象的氣瓶;

            c)安全閥頻繁啟跳,無法正常使用的氣瓶;

            d)庫存或者停用超過一個檢驗周期后重新啟用的氣瓶;

            b)汽車遭受碰撞后,氣瓶或氣瓶附件有受損的情況;

            c)氣瓶遭遇明火灼燒的。

            2、檢驗項目

            氣瓶的檢驗項目包括外部檢查、安全附件檢查、閥門及管路檢查(僅限于氣瓶產品范圍內的管路系統)、固定裝置檢查、氣密性試驗、靜態蒸發率檢測。

            3、檢驗準備

            3.1 技術檔案資料審查內容見 3.1.1,記錄內容見 3.1.2,還應記錄氣瓶所在車輛的車牌號。

            3.1.1 技術檔案資料審查

            a)首次檢驗時,審查氣瓶出廠文件(包括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氣瓶制造監督檢驗證書等)、使用說明書等。

            b)非首次檢驗的,審查歷次檢驗報告和最近一個檢驗周期內的日常檢查記錄。

            c)對于修理過的氣瓶,還應審查氣瓶修理合格的證明文件。

            3.1.2 記錄

            3.1.2.1 逐只檢查并記錄氣瓶銘牌上的制造標志和檢驗標志。記錄內容包括制造國別、氣瓶制造許可證編號、制造單位名稱、氣瓶編號、產品標準號及標準名稱、制造年月、公稱工作壓力、內膽試驗壓力、盛裝介質、公稱容積、最大充裝量、氣瓶凈重、上次檢驗日期。

            3.1.2.2 對未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的制造企業生產的氣瓶、制造標志模糊不清或項目不全而又無據可查的氣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規定不準再用的氣瓶,登記后應判廢。

            3.1.2.3 氣瓶存在以下問題時,應送到原制造單位或原制造單位委托的單位進行處理:

            a)氣瓶銘牌上介質不具有唯一性的;

            b)氣瓶安裝的瓶閥出氣口螺紋旋向不符合要求的;

            d)盛裝液氯、液態氧化亞氮、液化天然氣介質的氣瓶,其外殼上封頭既未壓制明顯凸起的"O2""N2O""LNG"等介質符號,又未在明顯位置粘貼介質標簽的。

            3.2 瓶內介質處理、氣瓶表面清理和附件拆卸見 3.2.1 和 3.2.2。

            3.2.1 應在保證安全、衛生和不污染環境的條件下,采取合適的方法將瓶內介質排出并妥善處理。

            3.2.2 表面清理和附件拆卸

            a)用不損傷瓶體金屬的適當方法清除氣瓶表面的污垢、沾染物等有礙表面檢查的雜物。

            b)在確認瓶內介質排空后,卸下安全閥、壓力表、液位計等可拆卸附件,拆卸過程中不應損傷瓶體金屬。

            4、外部檢查

            目測或用 5 倍?10 倍放大鏡逐只對氣瓶外表面進行檢查,發現以下缺陷應判定為不合格:

            a)銘牌的固定方式不是焊接方式的氣瓶;

            b)無保護圈的氣瓶;

            c)氣瓶外殼有嚴重變形的機械損傷等可能影響夾層絕熱性能的;外殼凹陷深度大于或等于 12mm,并且凹陷長度大于或等于外殼周長 13% 的;

            d)氣瓶保護圈、保護圈支撐、分配頭有變形、開裂或其他機械損傷而失去作用的;

            e)氣瓶外殼在盛裝低溫液體時達到熱平衡狀態下有結霜、結露等異常現象的(在進行靜態蒸發率測試時進行檢查)。

            5、安全附件檢查、閥門及管路檢查(僅限于氣瓶產品范圍內的管路系統)

            5.1 安全附件檢查

            5.1.1 氣瓶安全附件包括:壓力表、安全閥。安全附件應當符合 TSG RF 001、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相關要求,應按規定選用取得相應制造許可的制造企業生產的產品,其型號、規格及技術參數應明確、清晰。

            5.1.2 氣瓶安全附件應按照和關規定進行定期校驗或檢定。對安全閥和壓力表的檢查見 5.1.2.1 和5.1.2.2。

            5.1.2.1 逐只對安全閥進行檢查,發現以下缺陷應判定為不合格:

            a)安全閥銘牌上標注的整定壓力與所使用的氣瓶壓力等級不相適應:

            b)安全閥閥體和螺紋存在裂紋或裂紋性缺陷;

            c)安全閥與氣瓶的連接螺紋存在裂紋或裂紋性缺陷。

            5.1.2.2 逐只對壓力表進行檢查,發現以下缺陷應判定為不合格:

            a)壓力表的量程與所使用的氣瓶壓力等級不相適應;

            b)對盛裝液氧、氧化亞氮的氣瓶,壓力表未采用禁油壓力表;

            c)壓力表出現外殼損壞,表盤玻璃破裂、刻度指示值不清晰、指針扭曲斷裂、泄壓后指針不歸零位、鉛封損壞等情況;

            d)壓力表螺紋及其與氣瓶的連接螺紋存在裂紋或裂紋性缺陷。

            5.2 閥門及管路檢查(僅限于氣瓶產品范圍內的管路系統)

            5.2.1 目測或用 5 倍?10 倍放大鏡逐只對氣瓶閥門進行檢查,發現以下缺陷應判定為不合格:

            a)閥體存在嚴重變形;

            b)閥門螺紋存在裂紋或裂紋性缺陷。

            5.2.2 當截止閥出現泄漏等其他異常情況時,允許更換由原閥門制造廠提供的閥芯總成;當調壓閥出現泄漏或壓力不穩定等其他異常情況時,允許更換由原閥門制造廠提供的膜片總成。

            5.2.3 目測或用 5 倍?10 倍放大鏡對氣瓶范用內的管路進行檢查,管路及管路接頭、焊縫等處存在裂紋、損傷等缺陷的氣瓶應判定為不合格。

            5.3 安全附件與閥門的組裝

            所有從瓶體上拆除的附件分別檢查合格后,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組裝,組裝時所用的密封件不得與液化天然氣發生化學反應。

            6、固定裝置檢查

            對固定裝置檢查,發現以下缺陷應判定為不合格:

            a)氣瓶鞍座或托架焊縫有開裂、變形、損傷等缺陷;

            b)氣瓶綁帶固定螺栓松動;

            c)氣機鞍座或托架固定螺栓松動;

            cl)氣瓶鞍座橡膠墊片出現脫落、老化、碎裂等現象。

            7、氣密性試驗

            7.1 組裝后的氣瓶應逐只進行氣密性試驗。

            7.2 試驗介質應采用符合 GB/T 3864 的氮氣或天然氣。試驗方法和安全措施應符合 GB/T 12137 的規定。

            7.3 試驗壓力為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保壓 1min,用不含油脂的檢查液檢查安全附件、管路、閥門及密封面,無泄漏為合格。

            7.4 因附件和閥門組裝不當而產生泄漏現象,應重新組裝后再對車用氣瓶進行試驗。

            8、靜態蒸發率檢測

            氣瓶應逐只進行靜態蒸發率檢測,檢測方法應采用氣體質量流量計法或稱重法,試驗方法應參照 GB/T 18443.5 的要求。試驗介質可采用液氮或液化天然氣,氣瓶的靜態蒸發率值應符合表 1 的規定,否則判定為不合格。若采用其他檢測方法檢測氣瓶的低溫絕熱性能,應按照 TSG R 0006-2014 中 1.6 的規定執行。

            表 1 

            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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