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氣瓶壓力循環試驗的4個基本要求及6個注意事項。
1、4個基本要求:
1.1 受試氣瓶試驗前應在低于公稱工作壓力下,通過升、降壓數次,盡可能把試驗系統內的空氣排凈。并確認試驗系統無泄漏。
1.2 設置規定循環壓力上、下限值及保壓時間。規定循環壓力上限值應符合相應氣瓶標準的規定;規定循環壓力下限值應符合相應氣瓶標準的規定,氣瓶標準沒有規定的,該值應不超過規定循環壓力上限的 10% 和 3MPa 中的較小值;保壓時間應能保證受試氣瓶的變形與壓力變化相適應,并應符合相應氣瓶標準的規定。
1.3 循環頻率應符合相應氣瓶標準的規定;氣瓶標準沒有規定的,應不超過 15次/min。
1.4 循環次數及試驗結果的判定應按相應氣瓶標準或其他技術文件的規定執行。
2、6個注意事項:
2.1 對容積較大的受試氣瓶,可在灌裝試驗介質之前向瓶內填塞鋁塊或鋁棒等填充物,以提高升、降壓速率。填充物與試驗介質不應發生化學作用,且不會隨壓力循環對氣瓶內壁產生沖擊和摩擦。
2.2 試驗時除循環壓力及旋入瓶口的聯接管件對瓶口的作用力外,不得對受試氣瓶施加影響瓶體受力狀態的附加外力。
2.3 試驗過程中若發現壓力循環異常時,應暫停試驗,進行檢查,發現并排除異常情況后繼續試驗。
2.4 在試驗系統處于承受壓力的狀態下,不得緊固或拆卸受試氣瓶及其他承壓件。
2.5 試驗過程中任何人不得靠近帶壓試驗系統。
2.6 經壓力循環試驗后的氣瓶除用作與試驗目的有關的檢測或進行后續試驗外,應進行消除使用功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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