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式報警閥報警流量試驗方法及報警口壓力試驗方法
1、濕式報警閥報警流量試驗方法:
濕式報警閥進口壓力分別保持在 0.14 Mpa、0.70 Mpa、1.20 Mpa、1.60 Mpa(適用于額定工作壓力大于、等于1.60 Mpa 的濕式報警閥),閥系統側放水流量相應保持在閥瓣組件開啟瞬間的流量值,即系統的報警流量值。
報警流量試驗要求:
裝配好的濕式報警閥,按上述試驗方法進行試驗,在 0.14 Mpa、0.70 Mpa、1.20 Mpa、1.60 Mpa(適用于額定工作壓力大于、等于 1.60 Mpa 的濕式報警閥)壓力下測定的報警流量不應低于生產單位公布的報警流量。
2、濕式報警閥報警口壓力試驗方法:
調節濕式報警閥進口壓力保持在 0.14 Mpa,調節閥系統側放水流量保持在 60 L/min,延遲器頂部壓力應符合:
裝配好的濕式報警閥,按規定進行試驗,在進口壓力為 0.14 Mpa、系統側放水流量為 60 L/min 時,報警口(不安裝延遲器的濕式報警閥)或延遲器頂部壓力不應小于 0.05 M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