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標準規定,氣體滅火系統(滅火器)充裝滅火劑前應進行以下內容的檢查與處理。
1、一般要求
對于首次充裝的滅火劑瓶組,充裝前應按 2.2、2.3、2.4、3、4 要求進行瓶組的檢查和處理;對于再次充裝的滅火劑瓶組,充裝前應按 2、3、4 要求進行檢查和處理。
2、充裝前檢查
2.1 瓶組的拆卸
對于再次充裝的滅火劑瓶組,充裝前應將容器閥從氣瓶上拆下,拆卸時應采用自動拆卸設備并按閥門設定的扭力矩要求進行。
2.2 氣瓶檢查
充裝前應由符合要求的人員對氣瓶逐只進行檢查,并符合下列要求:
a)國產氣瓶應由具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并有監督檢驗標記;
b)國產氣瓶應按 GB 5099、GB 5100 或經全國氣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評審的企業標準進行生產,且應附有合格證書;
c)進口氣瓶應獲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并經安全性能檢驗合格;
d)氣瓶的瓶口螺紋應完整、無損壞且應符合 GB 13004、GB 13075 的要求;
e)瓶體外觀應符合 GB 13004 或 GB 13075 的要求;
f)氣瓶應在規定的檢驗期限內;
g)氣瓶的安全附件應齊全并符合安全要求;
h)待充裝的滅火劑應與氣瓶永久性標記中充裝滅火劑的名稱一致;
i)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應不小于充裝滅火劑的最大工作壓力;
j)再次充裝的氣瓶應進行內部腐蝕檢查;
k)氣瓶的顏色應符合相應的消防產品標準規定。
2.3 容器閥檢查
容器閥安裝前應進行檢查,并符合下列要求;
a)容器閥可見部分應無裂紋、嚴重腐蝕、明顯變形及其他嚴重外部損傷等缺陷;
b)容器閥的進出口連接螺紋應完整,不應有超過 2 牙的缺口,缺口長度不超過圓周的 1/6,缺口深度不超過牙高的 1/3;
c)容器閥上安裝的壓力表應完好,量程、適用介質、標度盤等應符合 GB 795、GB 16670、GB 25972、GA 13 等相應標準的規定;
d)容器閥的工作壓力和密封性能應滿足 GB 795、GB 16669、GB 16670、GB 25972、GA 13 等相應標準的要求。
2.4 瓶組的組裝
充裝前,容器和容器閥經檢查符合要求后,應按下列要求進行組裝:
a)容器閥與氣瓶應采用自動裝配設備進行組裝,組裝時應按閥門設定的扭力矩要求進行安裝;
b)容器閥與氣瓶組裝時,若采用密封膠進行密封,選用的密封膠不應影響容器閥的二次拆卸,且對螺紋不應造成傷害。
3、禁止進行充裝的情況
按 2.2、2.3 要求檢查不合格,或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應進行滅火劑充裝:
a)氣瓶原始標記不符合規定,或鋼印標志模糊不清、無法辨認的;
b)生產國的政府已宣布報廢的氣瓶;
c)經過改裝的氣瓶;
d)瓶組內有不明剩余氣體的;
e)氣瓶按 GB 13004、GB 13075 檢驗不合格的。
4、充裝前瓶組的處理
充裝前應按 GB/T 12137 規定進行氣密性檢查,合格后應通過置換、抽真空等處理方法,確保瓶內的含水量不超出所充裝滅火劑產品標準中對含水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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