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溫先導式呼吸閥殼體強度試驗
呼吸閥應在銘牌標示的工作溫度和工作壓力下可靠進行。所有的外部調節結構應采取鉛封或上鎖等措施,以防止隨意對呼吸閥的呼出整定壓力進行調節。
試驗零件的裝夾設備或工裝器具,不得對試驗零件產生結構變形的外力影響。
殼體試驗壓力為 38℃ 時最大允許工作壓力的 1.5 倍。
殼體強度試驗持續時間:工程尺寸小于 DN150 時,試驗壓力的最短持續時間為 120s;公稱尺寸不小于 DN150 時,試驗壓力的最短尺寸時間為 180s。
封閉閥體、閥蓋的端口,排出體腔內空氣,緩慢上升試驗壓力,達到規定試驗壓力,達到規定的試驗壓力后,保壓最短持續時間滿足下面要求。
呼吸法法辦的導向面應經耐磨處理,以防止運行過程中出現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