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濾清器總成檢驗規則:
每只產品應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并附有產品合格證方能出廠。
一、出廠檢驗
1、檢驗項目為QCT 48-2013 汽車電噴汽油機汽油濾清器總成技術條件4.2.14.4和4.5項。
2、訂貨單位抽檢產品時,按GB/"T2828.1的規定進行。抽樣方案和接收質量限(AQL)值由供需雙方商定。
二、型式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的定型鑒定;
b)正常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性能時;
c)正常生產時,每兩年應進行一次檢驗;
d)出廠檢驗結果與最近一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e)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型式檢驗的項目為"4技術要求"規定的所有項目,總成耐振性能試驗為可選擇的試驗項目。
抽樣方案由供需雙方商定,但不能少于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