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耐火性能試驗方法適用于測定公稱通徑不小于 100 mm軟管組件。要求軟管組件在規定的試驗臺上施加一段時間火焰后,甚至在承受試驗壓力時,軟管組件具有連續緊密性。試驗介質只允許是水。 為確保在試驗期間如果軟管破損的情況下操作人員和試驗臺的最大安全,禁止使用易燃試驗介質。下面我們就來學習下具體的試驗程序及方法。
1、試件及試件制備
作為試件的軟管組件的軟管長度應不小于500 mm。
試驗臺上的指揮者和操作者應同意試驗中所予采用的裝配型式。
根據要求,試件可能會進行帶防火套管和不帶防火套管的試驗。不帶防火套管的試驗用字母B表示,帶防火套管的試驗用字母F表示。
試驗前,試件應在室溫下保存24 h。
2、試件數量
相同結構的軟管組件應至少取公稱通徑最小、中等、最大的三個進行試驗。
3、試驗性能
3.1 試件安裝
試件應安裝在試驗臺上,燃燒器末端延伸并超出軟管配件至少20mm,以使配件能完全被火焰包圍(見圖1)。
試件應位于燃燒器表面上方的正中位置(見圖 1 - 單位為毫米)。

1——試件;2——燃燒器;3——燃燒器寬度。
圖 1 試件布置
3.2 燃燒器寬度
為確保火焰包住試件,燃燒器最小寬度應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燃燒器寬度(單位為毫米)

3.3 準備
安裝之后,為了盡可能排出試件內的空氣,試件應用試驗介質至少灌洗 1 min。
3.4 測量值和測量點
下列測量值應在圖 2 所示的測量點測定:
——測量點 1 和 2 處的水溫;
——測量點 3 和 4 處的火焰溫度;
——水流速度;
——施加火焰時,試件內部壓力。

A——流向;B——套管中心;C——燃燒器。
圖 2 溫度測量點
3.5 施加火焰時的溫度
試驗持續時間應從試件達到試驗溫度(火焰溫度),即兩個測量點的溫度都達到試驗溫度時開始計算。
按照表 2 對溫度進行觀測。為確保水流溫度,應適當控制流速。
表 2 溫度

3.6 施加火焰期間的壓力
試件應能承受試驗規定的工作壓力(5±0.2)bar。
注:工作壓力的偏差應協商一致。
3.7 試驗持續時間
試驗持續時間為 30 min。當試件完全暴露在試驗溫度(火焰溫度)下時開始試驗,兩個測量點的溫度都應達到表 2 的規定。
注:試驗持續時間的偏差應協商一致。
3.8 施加火焰結束后的壓力
施加火焰后,試件應在室溫下施加按軟管/軟管組件標準或其他技術標準規定的試驗壓力2 min。
4、評定
施加火焰后,試件承受試驗壓力時仍能保持緊密性,則認為試驗合格。
當某一試件不合格時,應取與不合格試件相同公稱通徑的兩個試件重做試驗。重做試驗時,如果有一個試件不合格,則認為用于試驗的軟管組件不合格。
如果全部試件成功通過試驗,則用于試驗的軟管組件應予認可,亦即,從公稱通徑最小到最大均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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