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用氫氣瓶(下簡稱為氣瓶)的火燒試驗同其他需要進行火燒試驗的氣瓶的試驗方法基本一致,具體試驗方法內容如下:
氣瓶及其附件應進行火燒試驗,并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1、局部火燒位置應為氣瓶上距安全泄壓裝置最遠的區域。 如果氣瓶兩端均裝有安全泄壓裝置, 火源、應處于安全泄壓裝置間的中心位置;
2、試驗前,用氫氣或空氣緩慢將氣瓶加壓至公稱工作壓力p;
3、火源為液化石油氣(LPG)、天然氣或者煤油燃燒器,其寬度應大于或者等于氣瓶直徑,使火焰由氣瓶的下部及兩側將其環繞。局部火燒時的火源長度為(250±50)mm,整體火燒時的火源長度應吞沒整個氣瓶;
4、氣瓶應水平放置,并使其下表面距火源約 100 mm。 在氣瓶軸向不超過 1.65 m 的區域內至少設置 5 個熱電偶(至少 2 個設置在局部火燒范圍內;至少 3 個設置在其他區域)。 設置在其他區域的熱電偶應等間距布置且間距小于或者等于 0.5 m。 熱電偶距氣瓶下表面的距離為(25±10)mm。必要時,還可在安全泄壓裝置及氣瓶其他部位設置更多的熱電偶;
5、試驗時應采用防風板等遮風措施,使氣瓶受熱均勻;
6、火燒試驗時,熱電偶指示溫度如圖 1 所示。 局部火燒階段,氣瓶火燒區域上熱電偶指示溫度在點火后 1 min 內至少應達到300℃,在 3 min 內至少達到 600℃,在之后的 7 min內不得低于 600℃,但也不得高于 900℃。 點火 10 min 后進入整體火燒階段,火焰應迅速布滿整個氣瓶長度,熱電偶指示溫度至少應達到 800℃,但不得高于 1100℃。 熱電偶指示溫度應滿足表 1 的規定。

圖1 火燒試驗過程最低溫度要求

表1 火燒試驗操作和溫度要求
氣瓶火燒試驗結果:應記錄火燒試驗布置方式、熱電偶指示溫度、氣瓶內壓力、從點火到安全泄壓裝置打開的時間及從安全泄壓裝置打開到壓力降至 1 MPa以下的時間。 在試驗期間,記錄熱電偶溫度和氣瓶內壓力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0 s。
氣瓶火燒試驗合格指標:火燒過程中至少1個熱電偶指示溫度達到規定范圍。氣瓶內氣體應通過安全泄壓裝置及時泄放,泄放過程應連續,氣瓶不得發生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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