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轉自標準《GB/T21476-2008船舶與海上技術軟管組件的耐火性能試驗臺要求》,如果您對相關軟管組件耐火性能試驗設備,有興趣,歡迎與我們聯系!電話:0755-8889 8859 QQ:459675648。)
1、范圍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用于確定公稱通徑不小于10mm軟管組件耐火性能按GB/T21477規定的試驗的試驗臺要求。暴露在火焰中時,能承受不大于10bar的工作壓力。
軟管的播焰能力試驗不能使用本標準規定的試驗臺。
試驗介質只允許是水。為確保在試驗期間如果軟管破損的情況下操作人員和試驗臺的最大安全,禁止使用易燃試驗介質。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1477 船舶與海上技術軟管組件的耐火性能試驗方法(GB/T 21477一2008,15015540:1999,IDT)
IEC 60051一1:1984 直流作用顯示、模擬電氣測量裝置及其附件第1部分:所有部件的定義和通用要求
IEC 60051一1 修正案1號:1994IEC60051一1修正案2號:1995
3、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耐火 fireresistance
在標準的耐火試驗中,組成構件、部件或結構的元件,在規定的時間內滿足所要求的穩定性、完整性、熱絕緣和/或其他預期的特定性能的能力。
4、要求
4.1 試驗臺部件試驗臺應由下列部分構成(見圖1);
——帶有軟管組件、燃燒器和排氣總管連接設備的燃燒室(見4.2);
——帶有調節和控制試驗介質的設備的組合箱(見4.3);
——監控和記錄試驗進程的設備(見4.4);
——加壓設備,在施加火焰的末期能給試件加載技術規范規定的試驗壓力(見4.5)。
指示、測量、記錄、控制和調整。

1——試件人口處水溫表;2——試件出口處水溫表;3——試件出口處下方的火焰溫度計;
4——試件中部下方的火焰溫度計;5——流量計;6——試驗期間的工作壓力表;
7——風扇;8——排氣口;9——試件;10——加熱/冷卻水箱;11——燃燒器;12——混合閥;
13——氣體;14——燃氣;15——空氣;16——壓力試驗泵;17——試驗持續計時器。
圖1 試驗臺簡圖
4.2 燃燒室
4.2.1 概述
試件的連接應該布置在一定的操作高度(例如1100mm),能使帶有最短500mm長的軟管的軟管組件進行試驗。應提供穩定地向上流動的空氣。空氣供給的基本面積大約為0.6m2。
燃燒室的布置示例見圖2。

1——水溫表;2——火焰溫度計;3——流量計;4——壓力表;5——擴散器;6——排氣總管;
7——節流閥;8——試件;9一一水;10——燃燒器支架;11——水、燃燒殘余滴落盤;12——排氣扇;
13——觀察窗;14——丙烷;15——燃氣;16——燃燒器工作位置;17——于調節火焰的燃燒器一般位置;
18——燃燒器布置(6個單獨的燃燒單元組成兩種不同燃燒器的截面積示例)。
圖2 燃燒室典型圖
4.2.2 燃燒器
燃燒器的總截面積最小應為150mm*500mm。截面積可以由幾個燃燒器單元的面積組成。
應使用每平方分米最少有20個噴嘴的燃燒器。
燃燒器應為扇葉型。
每一燃燒器單元應設有混合空氣和燃氣的混合閥,試驗中能在軟管組件的下方產生(800±50)℃的中性火焰。
調節火焰的過程中,為避免試件接觸到火焰,燃燒器應為活動的。
為了使火焰能包覆所有可能的公稱通徑的試件,燃燒器高度應可變。在試件下方約15mm處直接測得的溫度應為(800±50)℃。
4.2.3 排氣總管
廢氣應由排氣扇向上排放。風扇應是無級變速的。向上的氣流應產生定向火焰。
應根據當地的法律而考慮到環境的限制性條件。
4.2.4 冷卻回路
為控制冷卻回路,在冷卻供應和泄水管線上應設有截止閥和測量儀器。
4.3 組合箱
應設置加熱和冷卻設備,在試件人口處為試件提供(80±2)℃的水。
試件內試驗介質的流速應能調節至0.1m/s。
應設置安裝了試件后在耐火試驗期間可調節工作壓力至10bar的設備。
4.4 監控和記錄
4.4.1 控制和調整
圖1和表1中所列的參數可通過適當的方法,在給定的范圍內控制/調整。
表1 參數的控制和調整范圍

4.4.2 測量、記錄和指示
應按表2的明細測量、記錄和指示試驗參數,最少2min一次。
表2 參數記錄要求

儀器應符合下列精度級別,或滿足下列公差:
壓力表:最大刻度值±1.0%;
電子測量儀器:符合IEC 60051-1的1級;
非電子測量儀器:最大刻度值±1.0%;
流量表:最大刻度值±1.0%。
試驗設備的檢測應按已經公認的質量控制系統進行。例如:依據1509000系列國際標準。
4.4.3 安全裝置
4.4.3.1 要求
試驗臺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下列要求應用于試驗臺設置:
燃燒器供氣裝置應用電子點火安全裝置保護。下列情況下,供燃燒器用的燃氣應能自動關閉:
——火焰自動熄滅;
——試件壓力突降;
——試驗箱被打開;
——排氣不充分;
——緊急停止。
b)由于安全原因需熄滅燃燒器的情況下,試件的人口和出口快關閥應關閉。回路應能釋放壓力。
c)試件被破壞時,應確保燃燒器上的漏水能抽空。
d)水流回路中的工作壓力應通過一個安全閥限制在 12 bar以下。
e)應確保當循環泵工作時,給水加溫的熱源才能啟動。另外,鍋爐內應設置限制容許最高溫度的溫度調節裝置。
4.4.3.2 試驗
應設置在4.4.3.1a)規定的條件下關閉供氣的裝置。應能斷開氣體供應。
按4.4.3.1a)關閉后,應確認能滿足4.4.3.1b)的要求。
當供氣關閉時,燃燒器應被水淹沒一次,應確認水能按4.4.3.1c)排出的要求。
應確認按4.4.3.1d)要求工作壓力安全值限制系統內工作壓力為12bar。
應確認按4.4.3.1e)要求在循環泵關閉時不能啟動加熱裝置。另外,還應確認鍋爐內的水溫不能超過容許最高溫度。
4.5 加壓裝置
應設有加壓裝置,其應能依據標準或其他規范在施加火焰結束后給試件加載從內部工作壓力升至試驗壓力。
加壓裝置應能布置在現有的試驗臺外面。